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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03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 人社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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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社局管理员

兵人社发〔2016〕32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兵团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并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师认真贯彻实施。各师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本统筹区实际细化有关内容,制定本统筹区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馈。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兵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兵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基数申报与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数据统计、稽核与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兵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兵团、师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兵团、师、团场(及其他派出机构)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编制、汇总、上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并开展数据分析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兵团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兵直统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制发卡证、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编制、上报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工作;开展数据分析与应用工作;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派出机构具体职责由各师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0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0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应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分立、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分立、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等,并及时核定清缴。对符合条件或清缴完毕的, 在10日内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按年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验证登记申请资料,核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手续,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附件3)上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补证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0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补证手续,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印构定总的规,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基础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重要基础信息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终止业务,提供护照等相关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报送的社会保险终止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基数申报与核定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应在每年年初统计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填报《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表》(附件7)。新设立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

单位及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对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兵团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兵团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50%核定;超过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执行。待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在起薪当月或停薪次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增加或人员减少,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新增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减少人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提供退休批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报或持有法院、仲裁、社会保险稽核等部门的判决、裁定和稽核等法律文书,申请变更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裁定;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缴费基数,办理补缴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费,提供缴费凭证、缴费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填报《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附件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基金征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行银行代收代扣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银行代收代扣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也可按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退休、基数调整、核定和征集等业务。采用网上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生成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督促银行准时代扣保险费,生成回传代扣信息并导入系统。对代扣成功的,及时提取征缴票据信息,通过柜台打印、银行打印、单位打印、邮局投送等方式将征缴票据送达参保单位;对代扣不成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月告知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及时缴费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退休、基数调整、核定和征集等业务。签订银行托收协议的应按月生成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督促银行准时代扣保险费,生成回传代扣信息并导入系统。对于代扣不成功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继续办理代扣或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金融机构传递的缴费凭证,及时完成票据确认,登记应缴、实缴金额,按月生成征收台账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战争、火灾、水灾、雪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附件9),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附件10)。延期缴费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协议期限内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同期划入个人账户金额所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清欠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核实欠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催缴,参保单位在接到催缴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催缴时应告知参保单位逾期仍未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时,如无欠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其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如存在欠费,应及时告之本人补缴,在缴清欠费或本人签字明确放弃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保险关系转移后不再办理补缴。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做个人账户合并处理。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重复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清欠费后,按补缴时段补记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缴费人员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每年的记账利率由兵团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恢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终止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情形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已办理退保手续;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放弃补足年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区、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六章 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或跨制度范围转移的办理流程。

一、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说明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二、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13,以下简称《联系函》),传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联系函》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4,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

3.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备份转出信息。

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移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计算方法。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兵团范围内发生转移的,只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参保人员跨师转移申请。

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缴费凭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跨师转移确认。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或托管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附件1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三、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

四、参保人员银行卡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类别等信息计算基本养老金,打印《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核定表》(附件16)交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四十条 退休人员死亡、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属(或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等);

二、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死亡人员银行卡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死者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到指定受益人银行卡中的,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指定受益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三、证明其为指定受益人的有关法律文书(如:法律判决书、法律公证书等);

四、指定受益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做减员处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计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清算个人账户后交法定继承人或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要求退保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护照等相关证件、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证件、资料审核后,终止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清算个人账户,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等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复核后及时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生成待遇支付、退休人员增减变化等业务台账,并定期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个人账户资金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也可委托参保单位发放。

第四十五条 对发放不成功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问题后进行再次发放。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兵团规定及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第八章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退休人员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认证方式包括:异地退管系统、指静脉采集、身份证信息读取、人脸识别系统、网络传输照片与视频等。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函告退休人员认证要求,并处理居住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认证结果。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可通过定居国的使

(领)馆办理认证。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完善退休人员信息,并根据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结果进行

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且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因失踪、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第九章 基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管理层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十二条 兵团、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立收入户、支出户。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执行进度,按月向财务(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款、账实相符,并定期清理暂收、暂付款项。

第五十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使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十七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会计科目口径一致,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进行说明。

第五十八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财政专户拨缴凭证等原始凭证,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九条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支出拨付单、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照科目汇总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 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经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师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师审批,批准后上报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编报程序上报。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终进行基金决算,核对各项收支情况,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年度终了后,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财政)报告,编写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财政)情况说明。

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本级基金决算草案, 经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师财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师审批,批准后上报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章 数据统计

第六十四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要求,结合兵团工作需要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遵照全面、真实、科学、审慎和及时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指导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用社会保险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统计方法开展数据分析。

第六十五条 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及兵团要求,定期采集、整理、加工、汇总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要在各业务部门业务台账的基础上,按照统计口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统计报表应根据统计台账进行编制,并撰写统计编报说明或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要求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做好定期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认真编制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并按要求严格审核,及时上报。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利用统计台账、报表等数据开展日常分析和专项分析工作,为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数据支撑。要利用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比分析,使统计数据、基金数据和联网上报数据中的同口径数据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条 兵团、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要求,开展职工养老保险指标数据的提取、审核、分析以及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并按规定联网上报数据。要加强异常数据分析和整理,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第六十九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兵团职工养老保险精算工作方案,采集并更新精算基础数据库,确定指标参数,分析精算预测结果,撰写精算报告,指导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精算工作。

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内控工作,依法对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稽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待遇享受情况稽核工作。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计划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对象:

一、从书面稽核发现的异常情况确定;

二、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确定;

三、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和异地协查信函等确定;

五、根据特定的对象和内容,例如专项治理、集中检查等进行确定。

第七十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书面稽核;

二、实地稽核;

三、举报立案调查、信访受理、专项检查协办配合及专项稽核;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其他方式。

第七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核查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兵团规定或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七十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二、参保单位年度劳动工资台账;

三、参保单位缴费险种构成表;

四、员工花名册;

五、会计总账、明细账;

六、工资账簿;

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

八、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表;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七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要求。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一般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开展书面稽核工作,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参保单位发送书面稽核通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提前3日将实地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三、实地稽核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实地稽核时,应出示执行公务的相关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四、稽核人员根据查阅资料和了解的有关情况填写《兵团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附件17)、《兵团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附件18)、《兵团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附件19)、《兵团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20)、《兵团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纪律执行情况反馈表》(附件21)、《参保单位承诺书》(附件22)等稽核文书,全面记录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资料、凭证等情况。

五、稽核文书要求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被稽核个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被稽核个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六、稽核部门定期整理、汇总各类稽核业务数据,建立稽核统计台账。

第七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补缴或退还被冒领待遇。凡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暂停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对经稽核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个人,向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个人发出《兵团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20)。

二、被稽核单位按照要求执行整改的,需填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重新申报表》(附件23),经稽核部门审核确认后,交征缴部门进行补缴、调整。

三、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整改的,稽核部门应向分管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适合本统筹区实际情况的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业务经办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可结合社会保险稽核系统、社会保险内控系统完善业务操作监控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工作,对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定期开展内控工作,并上报相关结果。

第八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成立内控工作小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任组长,全部工作直接对组长负责。组长可拟任执行组长一名,执行组长应采取轮换制度,负责计划、组织内控工作。工作组成员应抽调征缴、复核、稽核、基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骨干人员。经办业务内控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经办机构领导,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经办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业务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六、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工作小组具有以下权限:

一、检查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会计账目、凭证、账簿、业务台账、业务记录、业务档案、报表、信息系统数据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参加重大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二、对被审计对象的社会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三、针对社会保险内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对象或人员开展调查、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社会保险内控中发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直接向相关责任领导报告;

五、对社会保险内控发现的违反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或者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完善管理的建议;

六、按规定对阻挠、拒绝社会保险内控工作和弄虚作假、破坏社会保险内控工作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形成和提交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或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按规定审核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向具备资格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及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依法审核按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关的业务。

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工作实施后,应当形成内控报告并征求被审核对象的意见。内控报告经修改后,连同被审核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内控报告及《内控问题差错反馈表》(附件24)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批复后,正式下达给被审核对象或有关个人。被审核对象或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意见书和差错反馈表(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工作组。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内控工作中发现违反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或单位内部规定需要作出处理的,应报请上级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业务档案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业务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立卷、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移交及数字化管理等环节。

  第八十九条 业务档案工作应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兵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劳社发〔2010〕37号)要求,及时对原始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业务档案齐全、完整、有效。

第九十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业务档案的分类办法及保管期限按照《关于印发<兵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兵劳社发〔2010〕37号)执行。

第九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保管、统计、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要求,做好日常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严防业务档案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按程序销毁。

第九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基金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

基金会计档案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得借出,确需借出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借出的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九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相关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影像化处理,实行档案数字化管理。

第九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和网上业务经办等产生的电子信息(表、证、单、书)进行存储,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归档、整理、移交、接收、保管、迁移、鉴定销毁、查询借阅、备份恢复等。

第十三章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第九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并将个人自然信息等与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核对。

第九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安排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九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通过网络、电话、信息等多种服务方式,向参保人员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情况。

第九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系统,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服务网点、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查询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信息。

第十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一00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需求,参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开发,并负责运行评估;参与制定与实施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参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推动新技术在社保经办领域的应用。

第一0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数据的采集、审核、查询、维护、使用、保密、比对等管理工作,并按照数据整理工作要求,同步做好社会保险数据整理工作。

第一0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信息系统分级授权管理,按照“最小授权、权限分离”的原则进行划分,各岗位间的权限保持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一0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网上申报、缴费、查询、下载等经办服务。网上经办业务包括:单位网上申报、单位网上查询、个人网上查询、网上支付、业务办理预约服务、投诉、建议及解答、个人权益

记录打印等。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0四条 本规程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0五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      

  3.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

  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5.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        

      6.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7.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表

   8.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9.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10.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1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5.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

  16.兵团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核定表

  17.兵团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18.兵团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

19.兵团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20.兵团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21.兵团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纪律执行情况反馈表

22.参保单位承诺书

23.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重新申报表

24.内控问题差错反馈表

   

附件1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表

单 位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单位社会保障号              

xxxxxxxxx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机构代码:

机构类型:

有效期限:

颁发单位:

批准成立信   息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电   话:

经办部门及负责人

部门名称:

姓   名:

电   话:

经办人员

姓   名:

电   话:

单位性质


经费来源


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


参保人数


在职人数


退休人数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参加险种

情况

参 加 险 种

参 加 日 期

















备 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章)     单位负责人(章)       社保机构(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说明

1.本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2.单位名称:与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3.地址、邮编:按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及邮编。

4.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中的相应信息。

5.批准成立信息:按有关部门批准或成立的文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信息。

7.经办部门及负责人:填写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信息。

8.经办人员:填写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有关信息。

9.单位性质:按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类填写;

10.经费来源:按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分类填写。

11.隶属关系:按中央属、兵团属、师属、团属和部队分类填写。

12.主管部门:填写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不填写。

13.参保人数:参保单位最近一次核准的人员总数。

14.在职人数:在参保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在职人数。

15.退休人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数。

16.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

17.参加险种及时间:参保单位在社保机构参加的各类险种及参加时间,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分类填写。

  18.备注: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19.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与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编号一致,社保机构审核后填写。

20.单位社会保障号:社保机构在信息系统中为参保单位编制的唯一识别号码,由社保机构审核后填写。

21.所属分支机构随单位一起参保的,请在本表后附页列明分支机构明细。

附件2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                                                


单位编


单位名称



请在下列项目中选择需要办理的内容:


□变更登记               □暂停结算             □恢复结算

□注销登记               □补换登记证          □其   他


变更项目

调整前内容

调整后内容

备注



























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以下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初审:

复核: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填写人:

附件资料:_______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

填写说明

1.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证等业务时填写本表。

2.单位编码:指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系统自动产生的十位编号。

3.单位名称:与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4.变更项目:参保单位变更登记的事项。

5.调整前内容:参保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在现有社会保险登记证中的内容。

6.调整后内容:参保单位申报变更的与调整前内容相应的部分。

7.备注: 参保单位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业务,需要说明的情况。

8.需说明的情况:参保单位申报办理业务时,选择其他选项或需要说明情况的,填写本项目。

9.单位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10.经办人:填写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有关信息。

11.填写人:参保单位经办人姓名。

附件3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事项年末实际情况

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参保单位职工基本情况

上年度期末工作人员人数

  

其中:在岗人数

 

上年度期末参保人数

 

按在岗职工平均300%缴费的人数


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的人数


参保职工人数增减情况说明: 

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上年度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总额


应缴社会保险费总额

  

实缴社会保险费总额


其中:


其中:


应缴养老保险费


实缴养老保险费


应缴医疗保险费


实缴医疗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


实缴失业保险费


应缴工伤保险费


实缴工伤保险费


应缴生育保险费


实缴生育保险费


欠费情况说明:

 

参保单位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备注

 

 








参保单位制表人:                社保机构审核人:            社保机构(章)

参保单位负责人:               社保机构复核人: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

填写说明

1.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业务时填写本表。

2.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3.单位名称:与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4.单位地址:按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

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6.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部门及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有关信息。

7.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8.上年度末工作人员人数、在岗人数:上年度12月,参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数和在岗人数。

9.上年度期末参保人数:上年度12月在本单位参保的工作人员数。

10.按在岗职工平均300%缴费的人数、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的人数: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参保单位工作,并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人员中,按照在岗职工平均300%缴费和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的人数。

11.参保单位缴费情况:按照社保机构核定的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对应填写各项保险应缴金额;按照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应填写实缴金额。


附件4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编码:

序号

个人 状态

个人编号

姓名

居民身份证

号码

申报项目

具体内容

备注

在职

退休

新增

转入

转出

暂停

恢复

补缴

退费

终止

其他

起止年月

工资


1


















2


















3


















4


















5


















6


















7


















以上项目填写真实,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经办人:                           申报日期:             日           本页第     页,共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新增、转入、转出、暂停、恢复、补缴、退收、注销及其它业务时填写使用。

2.单位名称:与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单位编码: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系统自动产生的单位编号。

4.个人状态:申报办理业务的参保人员工作状态,分为“在职”、“退休”。参保人员为在职工工作人员的,在个人状态中选择“在职”;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的,在个人状态中选择“退休”。

5.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数据库中的个人编号。也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6.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申报办理业务的参保人员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有效身份证件一致。

7.申报项目:选择办理具体社会保险业务的项目名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的,选择“转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选择“转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业务的,选择“暂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恢复业务的,选择“恢复”;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选择“补缴”;办理养老保险费退收业务的,选择“退收”;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时,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的,选择“注销”;办理上述所列事项之外的其它业务的,选择其它,并在“备注”栏中填写办理此项业务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8.起止年月:办理补缴业务的,填写补缴的起止年月。如补缴期间有间断的,需分别填列。

9.“工资性收入”:办理在职“转入”、“补缴”、“恢复”业务的,该栏填写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办理在职“转出”、“暂停”业务的,该栏填写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10.经办人: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姓名。

11.申报日期:申报办理在职或退休人员各项业务的实际年月即为“申报日期”。

附件5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

单位名称 :                         单位编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请在下列项目中选择人员参保状态: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变更项目

调整前内容

调整后内容

备注

















需说明的情况: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本人签章:

(单位公章)

以下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初审:

复核: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资料:_______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

填写说明

1.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时填写本表。

2.单位编码: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系统自动产生的单位编号。

3.单位名称:与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4.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身份证件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写。

5.变更项目:参保人员变更登记的事项。

6.调整前内容:参保人员变更登记事项在现有社会保险登记中的内容。

7.调整后内容:参保单位申报变更的与调整前内容相应的部分。

8.备注: 参保单位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业务,需要说明的情况。

9.需说明的情况:有需要说明情况的,填写本项目。

附件6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编码:

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参保身份

□单位职工

□灵活就业

参保险种

职工:□企业五险、□机关养老和职业年金; 灵活就业:□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和大额

缴费基数档次

(不适用于单位和职工)

□50%     □60%     □100%       □300%

常住地址

及邮政编码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村)                   室 邮政编码        

户籍地址

及邮政编码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村)                   室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本人承诺:提供的材料和填报的内容均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本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填写说明

1.本表由参保人员本人按实填写,参保单位负责对所填内容进行审核校对。

2.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身份证件信息填写。

3.单位名称:与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4.单位编码: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系统自动产生的单位编号。

5.文化程度:按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高中、初中、小学分类据实填写。

6.常住地址:填写参保人员常驻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7.户籍地址:按身份证件中对应信息填写

8.联系电话:填写常用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分别填列。

9.职工五险或机关养老、职业年金:职工五险主要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机关养老和职业年金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纳的社会保险。

10个体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和大额: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


附件7












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表

_______年度

单位:(签章)





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计量单位:元

序号

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编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姓名

      (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

  年申报缴费基数

个人签名

备注

应发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其他工资性收入

合计

年缴费基数

月缴费基数(取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1

 

 

 

 

 

 

 

 

 

 

 

 

2

 

 

 

 

 

 

 

 

 

 

 

 













小计

 

 

 

 

 

 

 

 

 

 

 

 

单位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工会(或纪检)部门对公示结果的确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   明:合计项目应填写单位全部职工的总额;小计项目填写本页职工的总额(每页填写10人)。

报送方式:此表一式三份。上报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工会确认;A4纸加封皮装订成册。

构辑关系:8栏=4栏+5栏+6栏+7栏;   10栏=9栏÷(上年职工工资发放月数)。
















附件8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姓   名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退费原因

□出国     □参军     □就业         □转出                       □死亡     □其他     □退休后多缴   □ 重复缴费

退费险种

□企业养老保险   □机关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大额医疗       □公务员医疗

退费时间

年   月——     年    月   共计(   )个月

参保人员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电话:

申请人:


年   月     日

征缴部门经办人员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征缴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稽(复)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注:1、此表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退费人姓名、身份证信息必须与银行卡开户信息一致。


附件9











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单位:元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缴费单位名称

 

申请缓缴费款情况

费款所属时间

应缴费额

申请缓缴费额

申请缓缴期限

 

 

 

 

 

 

 

 

 

 

 

 

 

 

 

 

 

 

 

 

 

 

 

 

 

合计

(大写)                                 ¥

申请缓缴费款理由:

 

 

 

 

 

 

 

 

 










 

 










 

 










 

 










 

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社保经办机构初审: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社保经办机构分管领导:

社保经办机构主管领导:

 

 




 






 

 




 






 

 




 






 

 




 






 

分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批:

 

 

 

 

 

 

 

 










 

 










 

 






年     月     日

 


附件10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战争、地震、火灾、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与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缓缴期满后应足额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上级部门的批示,甲乙双方就缓缴社会保险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缓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二、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             日至             日,共计   个月,缓缴社会保险费总额         万元。

三、乙方必须在             日前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万元。补缴缓缴期内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四、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超缓缴期限(法律明确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甲方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担保或抵押财务。

五、乙方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积极筹措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

六、乙方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七、乙方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不受影响,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八、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1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个人编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本地参保 起止时间

 

本地实际缴费月数

 

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邮政   编码

 


经办人(签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联,填发此凭证的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各一联)


重要提示


  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2.当您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到新就业地参保时,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附件1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个人 编号

 

户籍   所在地

 



原参保 所在地 区名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参保地社保     机构联系电话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

 



 

 

 

 

 

 

 

 

 

 













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3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       ,现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原个人编号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开户全称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银行账号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地址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邮政编码

 



 

 

 

 

 

 

 

 

 

 


经办人(签章):                         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签章):













电话: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两联,其中一联发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附件14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账户类别:一般账户[ ] 临时缴费账户[ ]



单位:元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个人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

地址

 

转出单位名称

 


参加工作时间

 

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

 

本人首次缴费时间

 

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本地缴费起始时间

 

本地缴费
终止时间

 

本地实际缴费月数

 

转移日期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1998年1月2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

统筹基金转移额

转移基金总额



1

2

3

4

5

6


 

 

 

 

 

 


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参保地区

年份

缴费起止时间

缴费月数

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当年记账金额

当年记账利息

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

备注


行政区划代码

名称

单位

个人

小计

#个人缴费

小计

#个人 缴费

小计

#个人 缴费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注:栏目关系 6=4+5,4=1+2+3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联,其中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附件15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

姓 名

 

曾用名

 

性 别

 

族别

 

一寸彩色照片

工作单位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中断工作时间

 

中断工作原因

 

连续 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中断时间段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

 

退休类别

1.正常;2.特殊工种;3.病退;4.退职;5.一次性退职;6.事业单位;

7.因工提前;8.其他。

退休时身份类别

1.干部;2.工人;

3.个体及自由择业者。

特殊工种年限

 

复转军人

1.是;

2.

退休前职称或技术等级

 

退休后

通讯地址

 

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粘贴处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批准退休执行时间:

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人才市场档案管理部门以档案材料为依据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档案、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16











兵团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核定表


社会保障号码

 

姓   名

 

性 别

 


档案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离退休时间

 

离退休类别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1.基础养老金 = (省在岗月工资+指数化月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0.01


基础养老金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总金额 / 个账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 =


3.过渡性养老金 =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0.013*视同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 =


4.采暖补贴 = 120


5.应领取养老金     元


历年缴费基数


年份

年基数

年份

年基数

年份

年基数

年份

年基数

年份

年基数


 

 

 

 

 

 

 

 

 

 


 

 

 

 

 

 

 

 

 

 


 

 

 

 

 

 

 

 

 

 


 

 

 

 

 

 

 

 

 

 


 

 

 

 

 

 

 

 

 

 


 

 

 

 

 

 

 

 

 

 


一次性趸交信息

缴费年月

 

缴费月数

 

缴费累计基数

 







同意养老金   元,从   起执行





复核人:        

 

 

 

复核日期:

 

 

 

 


审批人:

 

审批日期:

 


打印人:

 

打印日期:

 

 

 


附件17

兵团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兵稽通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XX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规定,决定于       日起对你单位有关           方面实施稽核检查。请予协助配合,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稽核组组长              

  稽核组成员              

特此通知。

                            接收单位(公章):

送达人: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稽核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8.患者住院病历

2.职工花名册               9.患者住院费用清单

3.工资发放表               10.费用结算单

4.劳动工资统计台账         11.稽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7.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补充资料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稽核单位)

附件18

兵团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

被稽核单位


职工人数


共   页

稽核内容


缴费基数


共   页

序号

稽核日期

稽核资料名称

原记录摘要

发现问题

取证材料

卷内页码





































发现问题情况:

被稽核单位经办人(签章):

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复核人:                                        编制人:


附件19

  兵团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兵社稽告字[   ]第   号

                       

我单位于       日至       日对你单位有关                                 方面实施稽核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XX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规定,现将稽核结果告知如下:

                                                           

                                                         

                                                         

                                                         

                                                         

                                                         

                                                         

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稽核单位)

附件20

  兵团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兵社稽意字( )第   号

                 

我单位于         日至         日对你单位有关                                   方面实施了稽核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XX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二、违反法律法规事实:

                                                                 

                                                                 

三、整改意见: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于   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于   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XX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有关条款,报请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稽核单位)

附件21









兵团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纪律执行情况反馈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你单位稽核人员                         ,按照兵稽通字       号稽核文



书的规定,对我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稽核,执行稽核纪律情况如下:



项目

执行情况



1.是否告知被稽核单位权利、义务

 



2.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3.是否文明执法

 



4.是否接受被稽核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5.是否接受被稽核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金钱、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利益

 



6.是否向被稽核单位提出与稽核无关的要求

 



7.其他

 





























参保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参保单位承诺书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你单位对稽核工作的要求。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无账外账和账外资金;



三、专项资金报表的编制和所有会计事项的记录均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四、在实施稽核过程中,及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五、单位法人及经办人愿意承担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




























单位法人(公章):


















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3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重新申报表


单位名称:(签章)








计量单位:元


序号

社会保障号码

姓名

年份

补缴月份

原申报基数

新申报基数

未纳入年基数项目

月基数差额

签名


年基数

月基数(取整)

年基数

月基数   (取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

 

 

 

 

 

 

 

 

 

 

 


3

 

 

 

 

 

 

 

 

 

 

 


4

 

 

 

 

 

 

 

 

 

 

 


5

 

 

 

 

 

 

 

 

 

 

 


小计

 

 

 

 

 

 

 

 

 

 

 


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

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签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报送方式:此表一式三份 。纸制报表上报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24







内控问题差错反馈表

部门名称:







序号

业务名称

风险项名称

风险点名称

单位或个人编号

姓名或单位名称

业务经办人

业务经办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