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2013年以来,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制度。2019年8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提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兵团从2019年启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以来,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随着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深入推进,愈发发现评价机构管理是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2025年,兵团在对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中发现,当前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主要存在机构主体“小、弱、散”、过程管理还不太规范和评价机构跨师市监管不力等问题,亟需出台相关制度加以规范。
为不断完善兵团技能人才评价长效机制建设和适应服务监管要求,巩固以案促改全面排查工作成效,落实国家优化精简评价机构工作要求,制定《兵团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28条。包括总则、备案条件、备案流程、评价活动管理、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严格备案主体资格条件。在原《兵团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的基础上,增加备案主体硬件设施权限、企业规模、题(卷)库资源、考评人员和专家人数以及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岗位使用挂钩等具体条件。
(二)变更评价机构备案程序。根据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评价机构由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设立的要求,将原师市评价机构在师市人社部门备案,变更为师市评价机构经师市人社部门遴选、评估、研究同意后,由兵团人社局备案。
(三)规范评价活动组织实施行为。对评价机构评价活动全流程,特别是参评人员资格审核、试题使用、考务方案、考场组织管理等重点环节予以规范。
(四)明确评价机构终止备案程序。根据评价机构终止备案的各种情形,将终止备案分为自愿终止、自动终止、责令终止三种,并对不同的终止备案程序予以明确。同时,对评价机构修改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的方式予以规范。
(五)明确对跨师市评价机构实施双重监管和双向反馈。评价机构跨师市开展评价活动时,须经登记地人社部门书面同意、跨入地人社部门授权后,方可开展评价活动。其质量督导、年检、定期评估(有效期评估)结论应综合登记地和跨入地人社部门的评估结果。
(六)建立评价机构诚信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质量督导、年检、定期评估中优秀的评价机构予以激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价机构实施重点监管,记入机构诚信档案,予以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