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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 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兵人社发〔2022〕53号)

发布时间:22年05月31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编辑:任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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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全面推进技能兵团建设,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增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等级清晰、素质优良的产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兵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到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

1.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按照《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职能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予以确认,对认定过程实施监管、提供公共服务。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以及后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职业(工种),由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职能机构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的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还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3.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根据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工作要求,对尚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符合新兴产业和兵团特色产业发展需要,适合兵团团场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需求,推动兵团地方传统特色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文化特色的技能项目,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由兵、师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发,所对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促进职业发展贯通。推动职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对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贯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关系,实现两类人才评价贯通有效衔接。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均可参加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报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5.实行分类考核评价。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在统一的职业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

6.采取不同考核评价方式。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是技能考核评价的主体,由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按照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方式,依据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要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对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高级技师以上评审工作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

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首席技师是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要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采取基层推荐、地方或行业评审、公示核准、用人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

7.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等多种方式,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有破格晋升需要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放宽申报年限,由企业根据单位人才激励办法,制定破格晋升标准形成文件,经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8.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社评组织。社评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9.指导技工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技工院校教学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积极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同时,支持技工院校依托合作企业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加大将技工院校培育为社评组织力度,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10.增强评价机构内人员队伍建设。兵团及各师市评价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备案的评价机构内登记的考评员与督导员可开展常态化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强化责任担当。

(三)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

11.充分发挥技能评价对提高培养培训质量的导向作用。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依据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突出能力导向,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机衔接。推动建立并形成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劳动者职业生涯全程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12.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建立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安排使用技能人才,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实行聘期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和动态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13.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落地,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14.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周密安排,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社评组织等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中的职责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制度。要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引导等工作。

(二)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便利性的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和认定职业(工种)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管理,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优化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面向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和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三)加强质量督导和监管。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本师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加强质量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健全评价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52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兵团人社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

 

 

 

 

 

附件

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序号

级别名称

基本要求

实施机构

1

学徒工

能够基本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的主要工作。

用人单位

2

初级工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常规工作。

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

3

中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4

高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5

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6

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7

特级技师

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8

首席技师

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注:1.行业企业可结合实际对上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2.上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其中“X”表示学徒工“T”表示特技技师“S”表示首席技师“54321”分别表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