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兵团制定28条举措 全面助力新形势下稳就业工作

发布时间:20年04月23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社局就业处 编辑:苗家尉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冯文强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4月21日,兵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28条稳就业举措。

一是稳企业。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可对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至4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可依据基金承受能力,选择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或社会保险费标准返还。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二是扩岗位。积极承接中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加强高新技术、高端制造、战略资本等领域省际产业板块合作,引进上下游及关联企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智慧物流、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商旅整合等,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加大投资创造就业,推进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重点水利工程。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链延伸和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加工产业集聚,培育发展新能源和装备制造业,支持南疆师市消费电子、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兵团旅游产业化水平。

三是拓渠道。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最高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对认定为兵团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对返乡人员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创业且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支持灵活就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最高可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对贫困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团场辖区以外就业的,一次性给予800元求职创业补贴,对转移就业后实现稳定工作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综合补贴。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加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力度,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渠道。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

四是强培训发挥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主体作用,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分类落实培训补贴。实行培训工种(项目)、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制和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推进各师市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

五是优服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落户企业提供的岗位信息以及护林员、护边员等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持续抓好团场(街道)、连队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以专职人员为骨干、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为补充,通过轮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加强园区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

六是兜底线。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强保障意见指出,各师市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要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完善舆论宣传引导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联络员:梁怀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