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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兵团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3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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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自2006年以来,兵团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签未签、劳动用工应备未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推动电子劳动合同应用,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劳动合同法》《兵团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现就做好兵团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兵师两级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备案,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二)网上办理,提质增效。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依托兵团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劳动用工备案效率,降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三)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推动劳动用工、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业务领域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一)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劳动用工应备尽备,实现对用人单位签订、变更、延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

(二)从20237月起,全面启用兵团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兵团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统一使用兵团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中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在网上办理,原则上不再通过书面材料进行线下备案。

三、适用范围

兵团辖区内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四、主要功能

(一)单位基本信息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新签、续签、变更、解除/终止);

(三)集体合同备案与审核;

(四)劳动用工年审和劳务派遣核验;

(五)企业薪酬调查;

(六)劳动关系监测预警;

(七)电子劳动合同;

五、工作安排

兵团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按照操作培训、开展试点、全面推广、总结提高的方法步骤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操作培训阶段(5月上旬)。组织各师市人社部门业务人员和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操培训。

(二)试点阶段(5月中旬-6月)。选择第四师、第十二师开展用工备案系统推广试点。试点师市于5月中旬上报推广工作方案,6月底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推广情况、遇到问题、完善建议等。重点在国有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上用工备案。

(三)全面推广(20237月至10月)。各师市全面动员企业开展网上用工备案,必要时可点对点组织企业培训。

(四)总结提高(202411月底前)。各师市完成推广应用任务,及时总结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宣传企业推广应用的典型。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收集汇总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改进升级的建议意见,为拓展应用、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六、备案内容和程序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备案。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备案和用人单位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备案程序各用人单位及时登录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www.xjbthrss.gov.cn进行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如企业无账号,可在该网页进行企业登记,待后台审核通过后开通网上业务经办账号。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备案。劳动用工备案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兵劳社发〔20081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选派专人负责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系统启用后自行登录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及时将本单位现有职工相关信息录入用工备案系统。今后原则上劳务派遣单位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

(二)协调联动,数据共享。兵师人社局、各团场(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为全面掌握辖区用工情况、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精准落实惠企政策打下坚实基础。兵师人社部门的劳动关系、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调解仲裁、信息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人社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相关资质认证等事宜时,要将劳动用工备案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依据。

(三)强化执法,形成合力。兵师人社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内容,对未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联系人及电话:

劳动关系处  张世宁  09912890463

信息中心  任良良  0991-8895792

东软公司  张明士   18999893915 (技术支持)

业务交流QQ群: 79745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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