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24〕38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经兵团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重复享受的,按照后享受的单位或个人退回资金的原则,追回重复享受的补贴资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二、持续规范经办服务
(一)规范申领稳岗返还资金。一是推行“免申即享”和劳务派遣单位“自主申请”经办模式。自2024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单位可主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经办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要求,规避劳务派遣单位出现截滞留问题。经办机构在对“免申即享”和“自主申请”的企业进行数据比对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信息,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弹窗告知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对选择放弃享受的企业,做好标识,并告知本年内可申领。二是明确企业划型和返还标准。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间,兵团相关部门暂未对企业划型时,可参照社保信息系统企业划型数据予以审核发放,待正式对企业划型后,按最新企业划型数据进行多退少补;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其他年度欠费和滞纳金。对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及时补足失业保险费后,再按规定条件和比例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三是要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二)规范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按照“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的规定,进行核验比对发放补贴。
(三)规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健全申领渠道信息推送机制,实现“政策找人、主动告知”,大力推行线上“不见面”办理,做到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夯实待遇审核所需人社内外部数据,开展常态化数据筛查和比对,精准锁定符合条件领金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或定期通过APP、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方式告知相关政策和全国(si.zwfw.mohrss.gov.cn)、兵团和师市申领渠道及发放期限、标准等,审核不通过的要准确告知原因。
(四)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依托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提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经办效率。一是失业人员参保关系可归集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统一申领失业金。失业人员申领时,经办人员应主动告知,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关系归集地,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发放失业保险金后,仍有失业人员提出或系统显示在其他统筹地区有参保的,应在办理转移接续后重新计算待遇发放期限。二是加强转入、转出地协同配合。办理转移接续不得以“本地已转出”“系统不支持”为由拒绝办理,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三是要充分利用部级转移系统,并结合转移接续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按政策规定提出调整完善经办系统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推动落实,严格执行政策,抓好新一轮援企稳岗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通力协作。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惠企利民政策尽早落实到位。
(三)大力宣传培训。要着力对政策进行宣传,对业务进行培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经办服务水平,及时准确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四)强化基金管理。要通过完善制度、风险防控规则,健全监督机制等,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切实维护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