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51号)转发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行业、区域协会建设,同时推进行业、区域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协商主体,夯实开展行业、区域协商的基础,注重协商代表的培育,提升各方协商能力和水平。鼓励、引导行业、区域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探索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行业、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充分体现技能要素价值,激发技能人才创新活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通知》确定的协商范围,以技能人才相对集中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以及本地区的主导行业和重点发展行业为切入点,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或劳动力市场行业工资水平相应分位值等数据,协商确定本行业或区域内所有技能人才的最低工资,也可通过协商确定不同技能等级最低技能津贴,明确协商结果的应用范围和相关企业落实的要求等。
三、经研究确定,将第一师阿拉尔市纺织服装行业、兵团电力行业(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重点联系点。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1—2个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工资水平偏低的行业、区域作为重点联系点,指导和推进工作落实。要积极研究技能人才分类标准(如根据技能人才不同要素、不同岗位、不同等级进行分类)和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考量因素(如根据技能人才劳动力市场价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确定),探索分类分级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
四、各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把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标准作为2025年度集体协商“百日协商要约行动”的重要内容,推广技能人才薪酬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2)。同时,要注重典型培育,及时总结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推广。各师市人社局商三方成员单位后将确定的重点联系点名单于2月14日前报送兵团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附件:1.技能人才薪酬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2.技能人才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联系点汇总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总工会
兵团工商业联合会 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5年1月23日
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
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探索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行业、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充分体现技能要素价值,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大力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协商范围。各地要以技能人才相对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以及本地的主导行业和重点发展行业为切入点,在县级以下区域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也可在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街道、乡镇等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就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县级以上行业性集体协商。
二、明确协商内容。可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协商确定本行业或区域内所有技能人才的最低工资,也可通过协商确定不同技能等级的最低技能津贴,明确协商结果的应用范围和相关企业落实的要求等。有条件的行业(区域)可根据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技能人才的不同类别或本行业(区域)通用职业(工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以及各类别、各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商,分类分级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
三、提高协商质量。要广泛听取行业(区域)内企业意见和技能人才诉求,充分收集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水平、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社平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信息,根据技能人才的岗位价值、技能等级、能力要求、劳动条件以及紧缺急需程度等,参照行业(区域)内相应层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合理确定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规范协商代表产生、要约应约、协商会议、合同订立、职代会审议、公示报送等环节,确保依法合规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四、强化指导落实。各地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内容和效力的宣传,指导和督促行业(区域)内企业严格履行集体合同,确保支付技能人才工资不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在行业或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或最低技能津贴之上,与职工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不同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部署,强化分工协作,挖掘培育典型,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优化和改进企业薪酬信息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不同职业、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工资价位信息,探索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及时审查集体合同。各级工会要加强县以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建设,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用,积极发出集体协商要约,按程序选派职工方协商代表。各级企联、工商联要继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培育企业方协商主体,指导所属行业商协会响应协商要约,引导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切实保障和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对尚未建立行业商协会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各省(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统筹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和经验推广,并选取2-3个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工资水平偏低的行业(区域)作为重点联系点,直接指导和推动重点联系点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协商。要积极研究技能人才分类标准和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考量因素,及时制定和发布技能人才最低工资集体协商示范文本,于年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技能人才薪酬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 :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姓名: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制 |
兵团总工会 | |
兵团工商业联合会 | |
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
集体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使用说明
一、本参考文本可作为企业与职工一方进行技能人才薪酬集体协商签订技能人才薪酬专项集体合同时参考使用。将技能人才薪酬协商结果作为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专章的,重点参考第二章技能人才薪酬福利待遇相关内容。
二、职工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用人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确定。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五、集体合同期限由集体协商双方约定。本集体合同须用人单位与工会加盖公章,双方首席代表须由本人签字;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由首席代表签字即可。
六、企业与职工一方使用本参考文本时,可根据企业实际对文本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但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本参考文本第八条关于企业岗位工资制度,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填写,如:①基础工资十绩效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N;②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专项津贴+N等。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姓名:
工作岗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 址: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性 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方协商首席代表姓名:
工作岗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双方代表协商会议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 年 月 日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名单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族别 | 年龄 | 工作岗位及职务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签名 |
职工方协商代表名单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名单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协商双方代表人数要求必须对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提升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促进技能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照《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专门就技能人才薪酬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其中包括劳动者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也包括企业根据需要,自行认定、评聘具备一定技术技能的操作人员。
高技能人才的界定,企业可直接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进行认定,也可结合企业自身产业结构、行业特征自主确定。
第四条 经企业同意,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技能人才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不断提升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有保守商业秘密(专利)的义务,提高忠诚度;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要发挥聚拢技能人才的作用,开展技术竞赛、创新发展等系列活动,推动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产品创新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章 技能人才薪酬福利待遇
第六条 协商双方结合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统筹企业发展规划,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企业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水平的浮动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并完善技能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相应薪酬激励政策。
第七条 本合同中的技能人才的等级,由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技术结构等需要自主确认。
第八条 企业建立工资制度。其中,技能人才的工资构成包括 。
第九条 技能人才实行新八级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定薪可参考按如下原则进行:
1.学徒工原则上按技术员一级起定薪,不少于 元/月;
2.初级工持有五级/初级技能证书新入职的员工,不少于 元/月;
3.中级工持有四级/中级技能证书,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不少于 元/月;
4.高级工持有三级/高级技能证书,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不少于 元/月;
5.技师持有二级/技师证书,有9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不少于 元/月;
6.高级技师持有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不少于 元/月;
7.特级技师持有特级技师证书,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担任过项目负责人、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少于 元/月。
8.首席技师持有首席技师证书,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担任过项目负责人、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不少于 元/月。
第十条 技能人才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同时兼任多个岗位,实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专业技术等级、管理等级贯通的,要贯彻薪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是技能人才队伍中的关键少数,应提高其薪酬待遇,探索灵活的薪酬分配形式和中长期激励机制,鼓励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
企业高技能人才包括: 。
高技能人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成绩优异、为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年度收入可与企业(部门正职/分厂厂长/分支机构正职等中层正职岗)相当。其中,高精尖的高技能人才年度收入可与(企业高层管理岗)相当。
第十三条 在上年度企业技能人才月平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技能人才月平均工资水平增涨幅度为 %,增涨后企业技能人才月平均工资为 元。
第十四条 针对技能人才的岗位及劳动特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专项津贴。专项津贴包括但不限于:
1.岗位技能津贴:
岗位:津贴标准为 元/月;
岗位:津贴标准为 元/月;
岗位:津贴标准为 元/月;
岗位:津贴标准为 元/月。
2.专业证书津贴:
专业高级证书津贴标准为 元/月;
专业中级证书津贴标准为 元/月;
专业初级证书津贴标准为 元/月。
3.技能人才津贴:
高级工津贴标准为 元/月;
技师津贴标准为 元/月;
高级技师津贴标准为 元/月。
4.师带徒津贴标准为 元/月。
5.作业环境津贴(需明确高温、低温、粉尘、噪音、井下)标准为 元/月(天)。
6.班组长(脱产)津贴标准为 元/月。
7.夜班津贴标准为 元/月。
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津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为技能人才提供至少一次培训学习机会,并鼓励技能人才技能提升。
1.高精尖产业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除享受政府给予的个人技能提升补贴外,企业可配套奖励 元;
2.对于取得技能等级证书,且在当地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除享受政府按照不同技能等级给予个人的技能提升补贴外,企业可配套奖励 元;
3.对于高危行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企业职工,除享受政府给予的个人技能提升补贴外,企业可配套奖励 元。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表彰制度。
1.被评为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大国工匠”的,除获得一次性奖励外,企业可相应配套奖励 元;
2.被评为兵团技术能手、兵团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除获得一次性奖励外,企业可相应配套奖励 元;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除获得特殊津贴外,企业可配套奖励 元;
4.获得“新疆工匠”、“兵团工匠”称号的,企业可配套奖励 元。
第十七条 企业对于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可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1.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除享受政府的相关奖励外,企业按获奖名次第一名给予 元,第二名到第 名分别给予 元的额外奖励,工资相应晋级晋档,直接确保其年度评优评先名额;
2.参加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企业按获奖名次第一名给予 元,第二名到第 名分别给予元的奖励,工资相应晋级晋档,并优先推荐参与年度评优评先;
3.参加行业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除享受行业协会给予的相关奖励外,企业按获奖名次第一名给予 元,第二名到第 名分别给予 元的额外奖励;
4.参加集团公司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企业按照获奖名次第一名给予 元,第二名给予 元,第三名给予 元的额外奖励。
企业对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技术带头人等研发工作室,应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全方位支持。对已确定的传承和研发项目应给予 元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根据疗休养规定,企业合理组织技能人才疗休养。
第十九条 企业每年为技能人才进行一次体检,体检费用平均不低于 元。
第二十条 企业每年定期为技能人才发放或更换劳动保护用品。为技能人才发放防暑降温用品、高温津贴。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集体合同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日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启动集体协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集体合同的,应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并将变更内容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若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盖章)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