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草湖项目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为推进兵团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77号)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现就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建立、加强监管”的原则,通过强化宣传、优化经办服务、创新政策等方式,全面提升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和运行质效,更好发挥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重要作用。
二、扩宽制度覆盖范围
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依托养老保险参保数据建立“扩面备选企业台账”,变被动申请为主动服务,针对性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实现政策找企、点对点服务,激发用人单位内生动力,推动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三、优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科学制定年金方案。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应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应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应当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变更与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可以通过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允许各类用人单位采取低缴费比例或额度起步,非国有企业可以设定合理门槛,优先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员工、老员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逐步扩大职工覆盖范围。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用人单位试用期满的职工。
(二)明确年金方案备案地。用人单位在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含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应按规定备案。中央所属用人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兵团内跨师市用人单位在其总部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参保地在兵直的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备案,下同),并抄送相关生产经营地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余用人单位在其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明确年金追溯期。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需向前追溯缴费的,须明确追溯期内退休人员是否补缴。企业和个人缴费追溯期不得早于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施行时间),且不得早于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四)中止缴费补缴。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可以中止缴费,在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可恢复缴费,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应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
(五)优化权益分配。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平均额的5倍,超过部分计入企业账户。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年金完全归属时限不超过8年。
四、优化流程简化材料
(一)全面推行线上办理。建立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平台,增加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企业年金备案功能,实现备案工作全程网办,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二)精简备案材料。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企业年金备案材料,实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化管理。在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不再要求备案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由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实。在集合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中,不再要求非集团性质用人单位提供《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只需在重要条款说明中明确单位人数、在职和离退休人数、参加计划人数和覆盖率即可。
(三)方案备案流程。用人单位在正式备案前,应预先与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沟通,人社部门要对备案方案/的合规性予以指导。确定年金方案内容后,按照人社厅发〔2014〕60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原则上,用人单位提交备案函及相关材料全部通过网上完成,线下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五、推动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加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力度,引导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强化合规意识,完善长周期考核机制,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企业年金安全规范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2026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附件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备案情形 | 所需材料 |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企业年金方案 (实施细则) 重要条款变更 | 备案函、调整后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终止企业年金计划 | 备案函、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