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人社发〔2026〕35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湖项目区公共服务局: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 “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机制,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帮扶服务,指导落实就业援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及时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资金需求。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团场(乡镇、街道)和连队(社区、村)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反馈、调查摸底、信息核实、跟踪回访,建立帮扶台账和开展针对性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兵团辖区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进行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含在校学生、在押人员等)均处于失业状态并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的家庭人员。其中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四)残疾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
(六)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
(七)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
(八)失地农民:因师团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九)兵团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担任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投资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已从事灵活就业或一定经济活动,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属地管理,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复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可在连队(社区、村)提出申请,由连队(社区、村)进行初审公示,团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认定。对不具备受理初审条件的,可由师市、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受理,经审核、公示后认定。
第八条 自愿申请。符合第五条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一)线下申请方式。申请人需提交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兵团就业“一库一平台”系统中可查询确认的,可免予提交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承诺书原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兵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
4.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提供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材料;
5.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优待证等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6.失地农民:提供失地情况材料;
7.兵团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将材料上传兵团就业“一库一平台”系统后,系统自动建立电子档案,可不再留存纸质材料。
(二)线上申请方式。申请人在兵团就业“一库一平台”系统进行申报,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
第九条 初审公示。连队(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全的,受理的连队(社区、村)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在兵团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公示或者在连队(社区、村)公告栏线下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连队(社区、村)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中填写初审意见,提交团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初审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有异议的,经核查属实,在线上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中注明原因,填写初审意见后提交团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第十条 复核认定。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
复核通过的,在《兵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中填写复核意见,完成认定,及时反馈受理初审单位,由受理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
复核未通过的,在《兵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中注明原因,反馈受理初审单位,由受理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在申请系统或受理初审单位查看事项受理进度和结果。
第十一条 审核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就业、连队(村)承包土地等情况可以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建立 “发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 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依托兵团就业“一库一平台”,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就业需求。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服务群体,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特点,制定援助方案,明确就业援助服务的步骤、援助内容、援助途径、负责人员,开展精准分类帮扶。
对有就业需求的,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
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帮助解决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稳定期遇到的具体困难。
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第十四条 要凝聚部门合力,及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落实现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对于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及合伙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等具体情形,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第十五条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应当建立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归集市场化就业岗位、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及时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推荐就业岗位,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第十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就业困难人员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终止就业援助并告知:
(一)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接受全日制教育、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六)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援助服务3次及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七)认定后连续6个月失去联系或本人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服务需求的;
(八)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情形。
已实现就业创业正在享受就业相关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标识可延长至政策享受期满。符合退出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申请退出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第十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按程序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定期身份核验、跟踪随访机制。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出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核查发现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应当即刻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或身份标识,停止正在享受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违规享受的补贴资金应当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者取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信息后30日内向作出核定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继续有效。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国家和兵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兵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流程图
2.兵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3.兵团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模板)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承诺书(模板)
5.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模板)
6.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模板)
附件1
附件2
兵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照片 | |||||||
性别 | 民族 | 失业登记时间 | |||||||
学历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 | |||||||||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 1.大龄登记失业人员 ¨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3.登记失业的低保人员 ¨ 4.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 5.登记失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 6.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 ¨ 7.长期登记失业人员 ¨ 8.兵团辖区失地农民 ¨ 9.兵团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 具体是 | ||||||||
户籍 地址 | 师(市) 团场(乡镇、街道) 连队(社区、村) 小区 | ||||||||
常住地 住址 | 师(市) 团场(乡镇、街道) 连队(社区、村) 小区 | ||||||||
个人承诺:本人愿意配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材料均属真实,如不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认真配合、积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 (备注:如您审核未通过,我们会将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决定告知您;如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我们将取消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告知您。)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 |||||||||
连队(社区、村)初审意见 | 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师市或团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复审意见 | 复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1.兵团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必须明确人员类别,否则认定结果无效 2.公示3个工作日:是 ¨ 否 ¨(必须公示,否则认定结果无效) | ||||||||
本表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3
兵团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
(模板)
根据有关规定,经初审,本辖区内下列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现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间拨打监督电话反馈意见,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电话:
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注意隐藏身份证 部分数字) | 就业困难人员 类型 | 所属团场(乡镇、街道)连队(社区、村)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居住地: ),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含在校学生、在押人员等)均处于失业状态并进行失业登记,且没有其他经营性、财产性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利用房产、土地等取得出租性、经营性收入;参与炒股、投资基金等获取投资性收入等)。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并配合进行相应核查,如有虚假承诺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同意停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追回违规享受补贴。
承诺人: (手印)
年 月 日
核查情况:情况属实∕不属实(手写)
经办人: 连队(社区、村)(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模板)
先生/女士:
根据您在 年 月 日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核查,您因 的原因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特此告知。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重核申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下划线处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附件6
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
(模板)
先生/女士:
经核查,您因符合 的情形,现予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特此告知。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重核申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下划线处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兵人社发〔2026〕35号)解读.doc

兵团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