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兵团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线索处理工作,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兵团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线索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7月13日至7月2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信地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西路36号光明大厦4楼 830002)
2.联系电话:(0991)2896581
3.传真:(0991)2896582
3.邮箱:891450474@qq.com
附件:兵团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线索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3日
兵团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线索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线索处理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办法》(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4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下同)接收处理相关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线索,并依法依规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兵团、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转办、交办举报投诉。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线索。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推广兵团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兵团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二维码,及时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流转、办理和统计分析,提升举报投诉处理效能。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对举报投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举报投诉管辖权限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市、区、县相关部门产生争议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同明确的确定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举报投诉受理后,用工行为发生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管辖权。
对兵团范围内,有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举报投诉,由最先接到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也可以指定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其他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 来源与分类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线索来源包括:
(一)各级欠薪线索反映网络平台接收、转办的;
(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通过政府信箱、96359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等形式转办的;
(四)通过窗口来访、电话、信件等形式接收的;
(五)通过其他渠道接收的。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线索进行如下分类:
(一)非涉案组织或个人检举、揭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涉及涉案当事人具体诉求事项的线索,为举报线索;
(二)涉案劳动者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诉求事项展开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的线索,为投诉线索。
第十四条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提出举报和投诉,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举报和投诉内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举报和投诉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登记。
第十六条 投诉人应当通过投诉文书或线上渠道填报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四章 线索受理、登记、处理
第十七条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各渠道接收的举报投诉线索进行登记,建立举报、投诉线索全量清单。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掌握线索全量清单,并逐线索指定主办监察员、协办监察员。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依法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未超过法定追责期限;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
(三)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接受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双交办”工作机制交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线索的,不免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应跟踪掌握“双交办”情况,对于通过“双交办”机制难以解决的事项应及时启动立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基本信息录入兵团智慧监察信息系统,在办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需及时录入,并将案件办理进展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处罚、移交司法、结案归档等工作,依照《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操作规程》(兵人社发〔2021〕44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健全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工作内部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跟踪掌握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进展,并督促加快办案进度,对已办结案件进行回访,确保案结事了。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报投诉人应当对所举报投诉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举报投诉经查不属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