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务品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为全面推进兵团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和壮大劳务品牌规模,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我们起草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务品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3月23日至29日
联系电话:(0991)2896623 2899403
邮箱:1374627404@qq.com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务品牌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兵团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和壮大劳务品牌规模,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进一步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新兵办发〔2025〕19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一定的从业人员规模、鲜明的兵团特色、突出的技能特点、显著的行业特征,呈现相对统一劳动精神和职业素养,在带动就业、助力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良好市场口碑的劳动力资源群体标识。
第三条 劳务品牌建设依托兵团特色产业、重点行业,以重点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作为载体,将吸纳或输出劳务人数较多、素质较高、劳务质量较好、管理运营规范、市场竞争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培育备案为劳务品牌建设单位,承担促进就业、组织培训等任务。
第四条 劳务品牌命名应突出劳务标识性,体现地域属性,明确劳务技能、行业或产业等特色,命名简洁响亮易于理解和记忆。通常以地域+产业/行业/产品/技能+人(员、工、匠、师等),或以地域+职业/工种两种基本格式命名。
第二章 基本分类
第五条 按行业领域分类
1.种植养殖类劳务品牌。以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业为主体产业,以掌握种植养殖技术或相关辅助活动中特殊技艺技能的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种植养殖、关联产品供销全产业链。
2.制造类劳务品牌。以工业生产、产品制造为主体产业,以掌握生产制造过程中特殊技艺技能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工业生产、设备装备制造、关联产品供销全产业链。
3.建筑类劳务品牌。以建筑工程业为主体产业,以掌握建筑设计、建筑工程与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复等专业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建筑工程相关全产业链。
4.住宿餐饮类劳务品牌。以住宿餐饮为主体产业,以掌握住宿服务与管理、餐饮服务与管理、餐饮产品制作等专业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餐饮住宿全产业链。
5.居民服务类劳务品牌。以居民生活服务与照料、生活所需产品修理维护等为主体产业,以掌握居民生活服务与照料、生活所需产品修理维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居民生活服务与照料、生活所需产品修理维护全产业链。
6.文旅手工艺类劳务品牌。以文旅服务、手工艺生产等为主体产业,以掌握文旅服务和传统手工产品生产制造相关技能、传承传统手工技艺的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文旅服务和手工艺产品生产制造、传统工艺传承全产业链。
7.新兴产业类劳务品牌。以物流、电商、平台经济等为主体产业,以掌握物流、电商、平台经济等新兴产业运行过程中特殊技术技能的灵活用工群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物流、电商、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全产业链。
8.其他产业类劳务品牌。承载从业人员的产业在上述7种产业类别之外的劳务品牌。
第六条 按备案层级分类
1.兵团层级备案劳务品牌。经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全兵团甚至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号召力的劳务品牌。
2.师市层级备案劳务品牌。经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辖区内从业人员规模较大、技能特色鲜明、品牌内涵外延清晰,发展较为成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示范价值的劳务品牌。
3.团(镇)层级备案劳务品牌。在团(镇)区域内,与当地特色产业、文化传统或资源优势紧密结合,带动当地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劳务品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兵团辖区重点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均可申报。
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拥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品牌主体归属清晰,劳务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九条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兵团层级劳务品牌的备案与管理组织工作,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配合。申报兵团层级劳务品牌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的劳务品牌属于当地特色产业或重点行业,该劳务品牌从业人员不低于300人,且从业人员中经过特色职业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总量的50%;
2.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申报劳务品牌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协同单位),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200人,自用或输出劳务从业人员不低于80%;
3.就业台账规范,劳务跟踪服务功能健全,能做好技能提升、维权等服务。
第十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师市层级、所属团(镇)层级劳务品牌的备案与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务品牌备案管理细则,培育壮大当地劳务品牌。
1.申报的劳务品牌属于当地特色产业或重点行业,该劳务品牌从业人员不低于200人(团<镇>层级劳务品牌从业人员不低于100人),且从业人员中经过特色职业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总量的50%;
2.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申报劳务品牌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协同单位),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100人(团<镇>层级劳务品牌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50人),自用或输出劳务从业人员不低于80%;
3.就业台账规范,劳务跟踪服务功能健全,能做好技能提升、维权等服务。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备案兵团层级劳务品牌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提交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申报材料包含申报表、资质证明、成果简介等。
第十二条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机构采取“资料评审+实地核查”的方式,对兵团层级劳务品牌申报单位的从业人员数、特色职业培训的从业人员比例、每年输出劳务从业人员总数、社会影响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对认定结果按备案层级由兵团、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自2026年起每年备案一批兵团层级劳务品牌,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2026年6月底前提交),同时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师市层级和所属团(镇)层级劳务品牌备案材料。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备案通过兵团层级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备案通过师市层级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备案通过团(镇)层级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劳务品牌培育建设能力提升,使用范围如下:
1.开展劳务品牌对应职业(工种)培训所需设备购置、维护与改造,及原材料消耗;
2.劳务品牌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及劳务品牌培训教具、教材购置开支;
3.劳务品牌培训师资的提升培训开支;
4.劳务品牌建设管理和宣传推广;
5.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协同项目开发和培训组织;
6.劳务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贴、交通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资金使用管理计划要报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时、如实报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兵团劳务品牌目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监管。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兵团财政局,对备案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进行抽查。对培训质量不高、吸纳或输出人员不足、市场竞争力下降、社会认可度不高的劳务品牌,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务品牌备案申报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3月 日印发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务品牌备案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