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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5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劳动保障监察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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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处
兵团人社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检查事项频次上限
检查类别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类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每年度内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不多于1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在每年度内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不多于1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类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行政检查在每年度内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不多于1
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每年度内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不多于1
5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类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在每年度内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不多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