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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依据

发布时间:25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劳动保障监察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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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处
兵团人社局涉企行政检查依据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检查类别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类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1994年)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兵、师
2用人单位类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兵、师、团
3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类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类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4月7日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兵人社规〔2023〕4号)
第五条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办法、设立标准;
(二)指导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三)抽查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批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程序及审查情况。
第六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一)负责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培训教材备案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五)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
(六)行政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等。
兵、师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兵、师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类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兵劳发〔1997〕27号)
第六条  组织管理。兵团劳动局综合管理全兵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兵团行业、师(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兵、师
7用人单位类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兵、师
8用人单位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兵、师
9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单位类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兵、师
10用人单位类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兵、师
11用人单位类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兵、师
12用人单位类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兵、师
13用人单位类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兵、师
14用人单位类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兵、师
15用人单位类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兵、师
16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类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兵、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