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落实评价机构动态调整制度,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转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函〔2022〕42号)规定,决定终止乌鲁木齐新华万通汽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4家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终止备案机构情况
1.乌鲁木齐新华万通汽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号S000066120002),2020年备案通过,2023年6月续期备案通过。2024年12月,该单位因拟变更名称举办技工院校,申请院校评价机构,主动申请退出第十二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终止该机构备案。
2.石河子颐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号32081106),2021年备案通过,2024年6月续期备案通过。2024年9月,该单位因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业务量不足,主动申请退出第八师石河子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经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终止该机构备案。
3.乌鲁木齐新华万通汽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号32121067),2021年备案通过,2024年6月续期备案通过。该单位因拟变更名称举办技工院校,主动申请退出第十二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经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终止该机构备案。
4.新疆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号32121069),2021年备案通过。2024年3月,该单位因学校业务调整和后期发展规划需要,主动申请退出第十二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经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终止该机构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相关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拟终止备案机构已核发证书合规审查,确保拟终止备案机构的等级证书数据均已成功上传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且证书数据真实有效。
(二)终止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继续承担本机构已核发证书数据的复核、更正、撤销等维护职责。
(三)自愿申请终止备案的评价机构(含其法定代表人),自终止备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人社部门评价机构遴选备案工作。
(四)终止备案的评价机构,如评价机构主体灭失的,应由评价机构和评价管理机构做好账户停用、评价档案移交和保存、证书数据的维护等工作。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