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发背景和过程
为提高兵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2024年12月,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2024年兵团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兵人社发〔2024〕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待遇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是兵团连续第20年调整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伤残津贴调整水平。伤残一级每月增加15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58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3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水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水平。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