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经对2024年第三季度公布案件进行审核,现将4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予以公布。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1家企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限为3年。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附件:1.第三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
附件1
第三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
1.新疆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
单位名称:新疆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MA775GWR1H
地 址:新疆胡杨河市一二三团工人文化宫三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罗玉德
2024年7月8日,李某高等12名农民工向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请求追要新疆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工资。经查,该公司拖欠12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元。
2024年8月20日,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师人社监询字〔2024〕第49号),限期责令改正,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农民工工资。2024年8月30日,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师人社监理字〔2024〕第49号),该公司至今未支付12名农民工工资。待期限届满,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将该案件面向社会公布。
2.盐城市达特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
单位名称:盐城市达特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XJTWF8C
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292号奥体壹号1幢506室、507室、508室、509室(CNK)
法定代表人:黄显凤
2024年6月21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线索,张某柱反映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拖欠工资。经调查证实,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盐城市达特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张某柱等15名劳动者工资21.21万元。
2024年7月9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盐城市达特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石人社监令字〔2024〕第028号),责令该单位于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张某柱等15名劳动者工资21.21万元。该公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2024年9月28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邮寄方式向盐城市达特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字〔2024〕第006号),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900元。
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依法将该案件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兵团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于2024年10月11日在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网公示。
3.额敏盛悦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
单位名称:额敏盛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20MA78QT3K0C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第九师庆隆广场1楼B-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
2023年10月20日,赵某秀向第九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其2023年6月至8月在额敏盛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拖欠8000元工资。经调查,该公司拖欠2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1.39万元。
2023年10月31日,第九师白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额敏盛悦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九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37号) ,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11月5日前支付被拖欠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2023年11月10日,第九师白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额敏盛悦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第九师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014号),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11月21日,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额敏盛悦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九师人社监理字〔2023〕第007号),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截至2023年11月26日该公司未支付劳动者工资。2024年5月24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届满,第九师白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额敏盛悦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第九师人社监催字〔2024〕第002号)。
截至2024年6月2日该公司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也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诉和申辩。2024年6月25日,第九师白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师白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将该案件在辖区内公布。
4.哈密腾乐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
单位名称:哈密腾乐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G9H23X
地址: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骆驼圈子产业区景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倪雷明
2024年3月29日,根据劳动者投诉,第十三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哈密腾乐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乐公司”)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腾乐公司存在拖欠2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6.31万元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7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腾乐公司依法下达《劳动保障调查询问通知书》(十三师人社监询字〔2024〕第049号)。2024年5月28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腾乐公司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三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049号),限定腾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北京时间15:30前将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完毕,腾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改正。2024年6月6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三腾乐公司师人社监告字〔2024〕第049号),腾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7月8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十三师人社监理字〔2024〕第0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师人社监罚字〔2024〕第049号),要求其将拖欠的6.31万元劳动报酬支付完毕并于15日内缴纳罚金5000元。
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将该案件面向社会公布。
附件2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
列入对象:新疆沃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新疆沃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民营企业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青海湖路178号物流交易中心4层427室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C7WUJM2R
法定代表人:慕安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321**********5256
其他负责人:李军
其他负责人身份证号:6224**********4438
经调查,新疆沃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加盟汉庭3.51-哈密伊州区通泰汽贸港店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拖欠2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0.84万元。其中,新疆沃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汉庭装饰项目的水、电工程承包给李军(自然人),李军拖欠1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0.59万元。
2024年9月9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三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091-2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前支付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该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改正,2024年9月20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十三师公安局。2024年9月21日依法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十三师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091-2号),2024年9月26日收到该公司的《异议书》,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送达了核实意见书。2024年9月26日案件办理人员申请延期办理列入时限,同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延期办理列入时限。2024年10月14日对该企业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十三师人社监列决字〔2024〕第091-2号),将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024年9月3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军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三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091-1号),责令李军于2024年9月6日前支付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并要求新疆沃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监督李军向劳动者发放到位,李军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改正,2024年9月20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十三师公安局。2024年9月20日依法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十三师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091-1号),李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4年9月26日案件办理人员申请延期办理列入时限,同日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延期办理列入时限。2024年10月14日对李军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十三师人社监列决字〔2024〕第091-1号),将该企业其他负责人李军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