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兵团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监督管理,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公安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技能评价的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范围。重点强调,职业资格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兵团、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家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由经兵团、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考核机构实施,不得超出备案范围进行考核。
《通知》对评价机构如何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制定完善的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建立职业道德高、专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具备完善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试题(卷)库等;二是按照《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试行)》等规定,规范实施制定计划、考试报名、考场编排、考务安排、评价实施等工作流程;三是按照《关于印发〈兵团技能人才评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84号)要求,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通知》进一步强调兵团、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甚至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应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