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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4年01月12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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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培训机构监管、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落实落地,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共62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第二章评价等级标准,明确了参评条件和ABCD四个等级划分标准。第三章等级评价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流程、等级评价工作完成时限,提出了动态调整评价等级要求。第四章评价等级运用,明确了四个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奖惩机制。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明确了等级评价中,对违规人员、机构的处理方式等内容。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针对评价等级运用,具体提出了:

对评价等级为A级(优秀)的职业培训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职业技能类评选表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对评价等级为B级(良好)的职业培训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

对评价等级为C级(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约谈,并对等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培训任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移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吊销办学资质等惩戒措施。

对评价等级为D级(不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移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吊销办学资质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