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
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公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新兵办发〔2023〕29号),民办技工学校筹设、技工学校办学许可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为规范兵团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主体
兵团范围内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审批程序
(一)自评申报。申办学校依据《设置标准》,按照《兵团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评估细则(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向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办材料。
(二)资格初审。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文件,结合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对学校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教育、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对通过审查的学校,由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推荐函。
(三)实地考察。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对申办学校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在充分研究审核申办材料和实地考察基础上,按《评估细则》逐项打分,经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报告。专家应当符合回避制度有关规定,且专家人员数应为单数。
(四)复核公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实地考察阶段结束后,根据师市产业发展、技工院校布局、专家实地考察等情况,对申办学校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确定结果。对批准设立的申办学校进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正式批复,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对不批准设立的,向申办学校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学评估。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在地技工学校的指导和监督,每年组织办学情况评估。对不具备招生资质的技工学校,取消其招生资格;对办学不规范、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技工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被取消办学资格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办或参与申办技工学校。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技工学校请示原件(民办技工学校应明确举办者,以及其是否为营利性质);
(二)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函(注明教育、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申办学校筹办情况(含办学场地、专业设置、实训设备、师资队伍等);
(四)申办学校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五)公办学校需提供实施财政、编制管理等部门关于学校办学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民办学校应提供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关材料,校长、财会人员的资格材料等;
(六)拟开设专业的专家论证报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办学场地和相关设施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