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1 |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 BT00-15-XK-001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八十七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十一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名称变更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2 |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BT00-15-XK-002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八十七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十一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名称变更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BT00-15-XK-003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4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BT00-15-XK-004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5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BT00-15-XK-005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办学条例》(2006年) 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
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BT00-15-XK-006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BT00-15-XK-007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BT00-15-XK-008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部门规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年)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9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BT00-15-XK-009 | 行政许可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八十七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第一百五十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部门规章】《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 第四条 (一)申请:1.中外合作机构开展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活动,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2.中外合作机构开展某一地区范围内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活动,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提出申请。3.中外合作机构开展行业部门范围内的职业(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资格证书考试活动,须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二)审核的程序和机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下设的国际职业证书协调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受理各地和各行业上报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手续,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咨询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论证,并向劳动保障部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论证报告,由劳动保障部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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