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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3年04月30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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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失业保险处

为做好兵团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现有关兵团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

各师市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三、做好降费率核算工作

各师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降费率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四、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师市相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兵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三是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促进数据共享。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税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