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202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20〕4号)、《兵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0〕39号)等稳就业系列政策文件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实现就业并在兵团参保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1〕45号)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
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纺织服装企业(含南疆师市消费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1.到企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2.返乡到团场、连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高校毕业生。
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人员。
第三章 标准和期限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其他补贴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二)各类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南疆师市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五)家政服务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
(七)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到团场、连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八)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九)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十)从事灵活就业的基干民兵、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十一)接收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就业的企业,参照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为准)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八条 对单位与其招用的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整缴费基数的,单位应在次月15日前,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新核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章 申请和经办程序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在社会保险缴费地享受。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可按月或季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师市或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可由企业代为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其他个人账户。)
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其他个人账户);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本人可按月或季度到师市或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并根据申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类型提供下列材料:
对到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对灵活就业人员和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由就业地连队(社区、村)等出具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表》(附件3)原件;对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师市、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其他个人账户。
第十条 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因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兵团的,按照《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6〕23号)执行,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兵人社发〔2019〕90号)、《关于印发〈兵团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拓岗工作方案〉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65号)要求,最大限度的便利政策申办对象。社会保险补贴的使用情况由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公示,不搞层层公示。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调整为内部核查,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团场(街道、乡镇)、连队(社区、村)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确保按时足额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兵团发布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附件1: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2: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