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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3年04月18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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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

一、背景及过程

202311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要求,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维护兵团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关于奖励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3.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4.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

5.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二)关于举报查处。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属于非本级职责范围的举报线索,原则上转交相应的职责范围内的查处主体处置。涉及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关于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查实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奖励;查实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3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00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300元奖励。

(四)关于责任追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2.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3.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4.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5.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