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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3年03月16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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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不断加强兵团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兵团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党中央、国务院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作出重要决策部署,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要从兵团肩负的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职责使命,深刻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并把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目标任务。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原则,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坚持源头治理,强化争议预防化解

(三)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建立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常态长效开展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宣传咨询、用工指导等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协商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调解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把普法宣传融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全过程、全领域,提升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能力。

(四)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好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中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先评优的重要考虑因素。

 (五)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流,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分级分类建立风险台账,精准制定应对预案,特别是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争议风险“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以工业园区和建筑施工、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加强风险提示和正面引导,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问题共治,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三、健全协商机制,强化和解履行效力

(七)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调解意识,推动用人单位通过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核实劳动者反映的情况,协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八)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引导协商工作。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九)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建立协商和解档案,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四、做实多元调解,柔性化解矛盾纠纷

(十)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团场(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

(十一)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各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筹考虑本师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设置和案件量,有条件可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调解中心负责办理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团场(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十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充分发挥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

(十三)发挥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团场(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五、健全联动体系,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十四)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进一步优化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有条件的师市可探索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

(十五)参与“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师市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有机嵌入“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发挥职能优势,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培训或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十六)强化调解与协商、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先行协商或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并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六、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基础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深化党性教育、纪法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增强调解员党性修养、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十八)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推广“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运用,完善兵团12333热线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十九)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师市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七、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积极作为、主动担当,相关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意识,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兵团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