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防暑降温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2年08月08日 信息来源: 编辑:人社局编辑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张世宁

(一)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减少室外露天作业时间或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答: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减少室外露天作业时间或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情形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情形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情形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需要支付。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03

(三)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20元。各师市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师市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有权向当地人社、卫健、应急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