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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兵人社规〔2022〕1号)

发布时间:22年05月30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编辑:任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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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2022520

 

(此件主动公开)

 

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规范管理,持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扎实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不断壮大兵团技能人才队伍,持续推进技能兵团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含结余资金),坚持公平公正、激励相容、专款专用、精准效能,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连队职工、民办非企业用工、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其他省市新引进劳动力、转移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等各类劳动者。在校高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按规定参加创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课时。

(一)职业技能培训。

1. 初级工。参加初级工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72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160个课时(理论课时与实际操作课时比例为4:6)。

2. 中级工。参加中级工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91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130个课时(理论课时与实际操作课时比例为4:6)。

3. 高级工。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0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100个课时(理论课时与实际操作课时比例为4:6)。

4. 技师。参加技师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2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80个课时(理论课时与实际操作课时比例为4:6)。

5. 高级技师。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5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80个课时(理论课时与实际操作课时比例为4:6)。

(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4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

(三)创业培训。

1. 创业意识(GYB)培训。参加创业意识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3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

2. 创业计划(SYB)培训。参加创业计划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72个课时。

3. 改善企业(IYB)培训。参加改善企业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0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60个课时。

4. 创业实训。参加创业实训的,按照6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

5. 创业师资培训。参加创业师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1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80个课时;参加创业师资提高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15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32个课时。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中级工5000//年、高级工及以上6000//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兵团技工院校招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500/人标准给予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系统数据为准)。

(六)其他培训。

1. 列入年度紧缺职业培训目录的工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课时按照本办法职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执行)。

2. 职业技能类师资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师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照1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按照高级工标准,课时按照本办法职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执行)。

3. 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且考核合格,并在培训中增加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的,按照1000/人的标准给予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60个课时。

4.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按照12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课时按照本办法职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执行)。

5. 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72课时。

本条规定培训课时不少于45分钟/课时。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要求。

(一)参加培训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班(含其他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期培训班人数不超过70人;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每期培训人数不超过30人。

(二)每人每年按照培训补贴项目可享受单独或任意组合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少数民族劳动者可同时享受1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方式。有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企业直补、个人申请三种方式。

(一)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申请条件:

1. 经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或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且在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并符合本办法课时要求。

3. 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本办法补贴标准据实核拨补贴资金。

办理流程:

1. 系统报备: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前5天通过金保二期系统报备;

2. 班期审核:职业培训经办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审核培训机构系统内报备教学计划、课程表明细、师资、培训人员花名册等;

3. 监督指导:职业培训经办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后进行不少于两次巡视(现场巡视或视频巡视,巡视人员不少于2人)并填写巡视表;

4. 考核评价:开展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出具督导报告及成绩单;

5. 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6. 资金拨付:经职业培训经办机构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提供资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

1. 《兵团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金保系统导出);

2. 《兵团职业培训报备审批表》(金保系统导出);

3. 《教学计划》(金保系统导出);

4. 《课程表明细》(金保系统导出);

5. 《培训人员花名册》(金保系统导出);

6. 《培训班考勤表》;

7. 《兵团职业技能培训巡视表》(1个班不少于2次);

8. 《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现场质量督导报告》;

9. 《培训合格人员成绩单》。

(二)企业直补。

申请条件: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企业概况、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等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可列为企业直补单位。企业按照审核的培训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培训对象为兵团系统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册职工。

办理流程:企业组织符合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开展各类培训的,需要考核评价的,须由评价机构开展评价,评价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职业培训经办机构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提供资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提供资料。

(三)个人申请。

申请条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人员,在培训机构自主选择培训,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

办理流程: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职业培训经办机构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提供资料:

1. 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

2. 通过培训所取得的证书复印件;

3. 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资料。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及标准。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160/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40/人的标准,按实际参加考核人员给予补贴。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方式。分为评价机构代为申请和个人申请两种。

(一)评价机构代为申请。

申请条件:

1. 经兵团、国家备案通过并发布的兵团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且在备案职业(工种)等级和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2. 严格按照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程要求开展评价工作,且在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完成规定的操作流程。

3. 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按本办法补贴标准据实核拨补贴资金。

办理流程:

1. 制定计划:评价机构在组织实施前,须制定评价计划,于考前5个工作日上传到工作平台,评价管理机构(各级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属地和授权管理原则进行审核;

2. 考务安排:评价机构在工作平台内进行考务安排,主要包括质量督导、考务、考评和监考人员等人员安排及试题分配,评价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和授权管理原则进行审核;

3. 质量督导:评价机构派遣内控质量督导员进行过程督导,评价管理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派遣外控质量督导员开展现场督导,单独形成技能人才评价现场质量督导报告,提交至工作平台;

4. 成绩公示:评价机构须对评价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提交至工作平台,评价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和授权管理原则进行审核;

5. 证书管理: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将审核通过的证书数据上传至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数据库或兵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数据库。入库后,评价机构自行从工作平台导出合格人员成绩花名册;

6. 材料受理及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7. 资金拨付:经评价管理机构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评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提供资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

1. 认定计划;

2. 考务安排;

3. 《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现场质量督导报告》;

4. 成绩公示说明;

5. 工作平台导出的成绩花名册;

6. 《兵团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表》;

7. 《兵团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花名册》。

(二)个人申请。

申请条件: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的人员,自主选择兵团范围内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评价合格。

办理流程:技能人员参加技能评价且考核合格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评价管理机构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提供资料:

1. 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

2. 通过评价所取得的证书复印件;

3. 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培训人员补贴资金台帐,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身份,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加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据实确定,并于每年120日前将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及调查情况报备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巡视、督导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巡视和各类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现场质量督导,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及标准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虚报、骗取、挪用、私分、克扣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师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7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