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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兵人社函〔2022〕65号)

发布时间:22年04月08日 信息来源:失业保险处 编辑:任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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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失业保险处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兵团范围内转移接续

(一)失业保险关系在兵团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参保职工在兵团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最后参保所在师市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入师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师市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二、有关要求

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

                              20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