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已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为确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兵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兵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稽核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团场(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中心、站)(以下简称团场(乡镇、街道))、连队(行政村、社区)管(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连队(村、社区)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团场(乡镇、街道)具体经办,连队(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兵团社保中心)和师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兵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兵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
师市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团场社保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经办人员、协办人员培训等工作。
团场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办理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对待遇发放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培训等工作。
团场(乡镇、街道)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连队(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师市、团场社保机构、团场(乡镇、街道)、连队(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包括兵团统一的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和人工经办服务,推广就近办新服务模式。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团场(乡镇、街道)、连队(村、社区)协办员应主动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社保机构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公安、民政、乡村振兴、税务、卫生健康、统战、教育、残联等部门共享数据,定期与以上部门的数据系统以及全民参保库等信息库进行数据比对(以下简称数据比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机构不得要求城乡居民提供。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社保机构、团场(乡镇、街道)、连队(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连队(村、社区)协办员或团场(乡镇、街道)或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团场(乡镇、街道)或连队(村、社区)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照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八条 师市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师市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师市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衔接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第十二条 社保机构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23号)制定适应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和数据交互需求的数据标准、业务和技术规范,开展人社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开发、部署及联调、运维等工作,并对共享平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质量管理、交换过程监控,保障参保登记信息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保障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数据、社保卡银行账户信息、退费核验信息、退费信息、特殊缴费业务核定等信息,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数据的兵团级集中交互。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明细数据、对账数据、特殊缴费业务入库反馈、退费申请等信息。
第十五条 社保机构应在涉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业务稽核、统计分析、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师、团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补贴及利息。
第十七条 师、团社保机构应依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详细数据,及时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缴入国库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本人,同时应提供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供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对账单》。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机构、团场(乡镇、街道)、连队(村、社区)、就近办服务网点查询打印《对账单》。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证据。接到申请后,社保机构应及时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据开展核查,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二条 师市社保机构应查询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数据比对生存状态、参保状态和缴费状态,调取权益记录, 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通知参保人员。
《告知书》应包括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预估权益及待遇申领手续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师、团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师、团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师市社保机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证据。接到申请后,师市社保机构应及时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据开展核查。待遇计发标准有误的,师市社保机构应及时重新核定待遇计发标准,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员,经参保人员确认后按新待遇标准发放待遇,并补(扣)发相应的养老待遇;待遇计发标准无误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员说明核查受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师市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通过社保卡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师市社保机构应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标准核定应发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付审批表》,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师市社保机构应在待遇发放前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通过社银联网接口传输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通过社银联网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明细给师市社保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师市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对发放不成功的,社保机构应会同金融机构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团场(乡镇、街道)、连队(村、社区)协办员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连队(村、社区)应于每月初将本连队(村、社区)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团场社保机构,团场社保机构汇总后上报师市社保机构;师市直属社区直接报师市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师市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师市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师市社保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师市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师市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按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师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师市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师、团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第四十三条 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师市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转出地师市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接收函》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入地师市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材料。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师市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入地的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社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7〕29号)的规定,与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社保机构应设置基金管理部门,分别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
第四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经办机构缴拨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险费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原则上月末无余额。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九条 年度终了前,师市社保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各级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社保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20〕10号)的有关规定结算和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十一条 年度终了,社保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二条 社保机构应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配备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三条 社保机构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数据应与信息系统数据相符。统计报表应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四条 社保机构应定期整理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五条 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师市社保机构负责保管业务档案,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十八条 师市社保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档案利用、鉴定和销毁,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五十九条 经办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档案,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险中心函〔2020〕16号)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
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六十条 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二条 社保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各类经办风险。社保机构应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初审、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社保机构还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四条 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五条 社保机构和团场(乡镇、街道)应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第六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兵人社险发〔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附件1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
所属连队(村、社区)管(村、居)委会: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
业务类型: □参保登记 □变更登记 |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联系电话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
居住地址 | 邮编 | ||||
*参保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
参保人承诺: | 师(市)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 ||||
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参保人: 年 月 日(签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 ||||
填表说明:1.*项为参保人员必填项,非*项由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暂无法获取的,可由参保人员填写。2.变更登记时,仅需在需要变更的项目填写内容。3.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4.互联网渠道应默认显示最新的留存信息,供参保人员直接修改信息完成变更。5.本表最终由师市社保机构留存。 |
附件2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 |||||||||||||||||
单位:元 | |||||||||||||||||
姓 名 | 性别 | 参保日期 | |||||||||||||||
公民身份号码 | 累计缴费年限 | ||||||||||||||||
户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参保状态 | |||||||||||||||||
年度 | 缴费 | 个人账户收入 | 发放养老待遇 | 个人账户余额 | |||||||||||||
个人缴费 | 补助(资助) | 政府补贴 | 利息 | 其他 | 个人账户支出 | 基础养老金 | 年限养老金 | ||||||||||
连队(村、社区) | 其他 | 兵团 | 师市 | 团场 | 政府补贴 部分 | 个人缴费及其他部分 | 中央 | 兵团 | 师市 | 团场 | |||||||
制表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制表人: | 审核人: | 审批人: |
附件3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 ||||||||||||||
制表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出生年月 | ||||||||||||
根据参保信息显示,您于 年 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于 年 月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现将您的历年缴费明细附在表后,请您核实。根据历年缴费明细,发现: | ||||||||||||||
□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预估权益为 元/月(预估权益不代表最终权益,请以最终核定结果为准),请通过兵团12333微信公众号或兵团12333手机APP或登录https://www.xjbthrss.gov.cn/或线下渠道(填写团场、师市社保机构机构地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
| ||||||||||||||
□您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原因: | ||||||||||||||
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 |
填表说明:此表可由师团社保机构打印生成,选择性项目,在“£”内打√。
附件4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
填报单位(团场): |
参保人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出生年月 | 实际缴费年限 | 补缴年限 | 参保时间 |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个人缴费总额 | 补助(资助)总额 | 政府补贴总额 | 利息总额 | ||||||||||
待遇领取金额 | 个人账户养老 金领取金额 | 基础养老金领取金额 | 其他金额 | 启领时间 | 年 月 | |||||||||
参 保 人 确 认: 年 月 日(签章) | ||||||||||||||
初审人: 复审人: 复核人:
师社保机构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 ||||||||||||||
打印人: 打印时间:
| ||||||||||||||
填表说明: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 ||||||||||||||
附件5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 ||||||||||||||||||||||||||||
填报单位(章): 单位:人、元 | ||||||||||||||||||||||||||||
财政局:XX年XX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共需支付 元(详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支明细,请审核 | ||||||||||||||||||||||||||||
后拨入以下支出账户: | ||||||||||||||||||||||||||||
开户名称 | ||||||||||||||||||||||||||||
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支明细 | ||||||||||||||||||||||||||||
团场(乡镇) |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支出 | 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出 | 转移支出 | 丧葬费支出 | 人数合计 | 金额合计 | |||||||||||||||||||||
领取人数 | 基础养老金 支出金额 | 领取人数 |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金额 | 领取人数 | 支出金额 | 转移人数 | 支出金额 | 支出人数 | 支出金额 | |||||||||||||||||||
师市财政支出金额 | ||||||||||||||||||||||||||||
小计 | ||||||||||||||||||||||||||||
业务科室核定意见:
核定人: 年 月 日(签章) |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 |||||||||||||||||||||||||||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师市社保机构业务、财务及师市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
附件6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 | ||||||||||||||||||||||||||||
师市 | ||||||||||||||||||||||||||||
序号 | 团场(乡镇、街道) | 连队(村、社区)名称 |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支出 | 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出 | 转移支出 | 丧葬费支出 | 人数合计 | 金额合计 | |||||||||||||||||||
领取人数 | 基础养老金支出金额 | 领取人数 |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金额 | 领取人数 | 支出金额 | 转移人数 | 支出金额 | 支出人数 | 支出金额 | |||||||||||||||||||
合计金额(大写) | ||||||||||||||||||||||||||||
业务制表人: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 ||||||||||||||||||||||||||||
财务复核人: 负责人: | ||||||||||||||||||||||||||||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联,由业务经办人员打印,一份财务人员记账,一份业务归档。 | ||||||||||||||||||||||||||||
附件7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
所属连队(村、社区): |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
参保人员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注销原因 | □丧失国籍,丧失国籍时间: 年 月 | |||||||||||||||||||||||||||||
□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起始时间: 年 月 | ||||||||||||||||||||||||||||||
□死亡,死亡时间: 年 月 | ||||||||||||||||||||||||||||||
□其他(说明: ) | ||||||||||||||||||||||||||||||
注销日期: | ||||||||||||||||||||||||||||||
以下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
与参保人员关系 |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指定银行 | ||||||||||||||||||||||||||||||
银行账号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银行代发,凭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
申请人承诺: 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师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 |||||||||||||||||||||||||||||
申请人: 年 月 日(签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 |||||||||||||||||||||||||||||
填表说明:1.填写“注销原因”一栏时,请在相关选项后的□内打“√”。2.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 ||||||||||||||||||||||||||||||
附件8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原户籍地址 | ||||||||||||||||||||||||||||||
现户籍地址 | ||||||||||||||||||||||||||||||
申请人(签章): | 年 月 日 | |||||||||||||||||||||||||||||
师(团)社保机构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公章) | ||||||||||||||||||||||||||||||
填表说明: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 ||||||||||||||||||||||||||||||
附件9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
接 收 函 | ||||||||||||||||||||||||||||||
转入函字〔 〕第 号 | ||||||||||||||||||||||||||||||
: | ||||||||||||||||||||||||||||||
经审核,同意将 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处,请予办理相关手续: |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
性别 | 户籍地址 | |||||||||||||||||||||||||||||
请将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汇入下列账户: | ||||||||||||||||||||||||||||||
账户名: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特此函告。 | ||||||||||||||||||||||||||||||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章): | ||||||||||||||||||||||||||||||
地 址: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制表日期: | |||||||||||||||||||||||||||||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两联,转入地、转出地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 ||||||||||||||||||||||||||||||
附件1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 ||||||||||||||||||||||||||||||
姓名 | 性别 | |||||||||||||||||||||||||||||
公民身份号码 | 出生日期 | |||||||||||||||||||||||||||||
户籍地址 | 参保时间 |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转出地地址 | 转入地地址 | |||||||||||||||||||||||||||||
转出地社保机构 | 转入地社保机构 | |||||||||||||||||||||||||||||
缴费起始时间 | 缴费终止时间 | 累计缴费年限 | ||||||||||||||||||||||||||||
历年个人账户明细(元) | ||||||||||||||||||||||||||||||
年份 | 个人缴费 | 补助(资助) | 政府补贴 | 利息 | 其他 | 至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备注 | |||||||||||||||||||||||
连队(村、社区) | 其他 | 兵团 | 师 | 团场 | ||||||||||||||||||||||||||
转出时间 | ||||||||||||||||||||||||||||||
转出金额 | 大写 | |||||||||||||||||||||||||||||
转出原因 | ||||||||||||||||||||||||||||||
转出地团(师)社保机构意见: | ||||||||||||||||||||||||||||||
经审核,该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条件,同意其从即日起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 ||||||||||||||||||||||||||||||
初审: 复审: 复核人: | ||||||||||||||||||||||||||||||
师市社保经办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此表由转出地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生成。一式两份,转入地、转出地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