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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2年01月21日 信息来源: 编辑:人社局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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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12

(此件主动公开)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

“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兵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2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精神和任务要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落实落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兵团人社工作实际,现就以下5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部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兵团和师市教育发展需求,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2.告知。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则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则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部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2.告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则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则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部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许可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则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不同意则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事项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已实现在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审批机构要充分运用网上办理平台,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精简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部门设立普通技工学校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2.专家评审。审批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审批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审批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已实现在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程网上办理审批机构要充分运用网上办理平台,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精简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部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可不再提供)。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