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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发布时间:20年07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苗家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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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应鑫

 202076,兵团人社局、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兵团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3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通知》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由原来的202026月,延长执行到2020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由原来的202024月,延长执行到2020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通知》提出,兵团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235/),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17214/月)。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