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规范,现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十不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十不得
1.不得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2.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3.不得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4.不得在随意扩大或缩小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手续和资料不全等情况下拨付补贴资金;
5.不得伪造、篡改、擅自销毁资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
6.不得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宣传印刷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职业培训无关的支出;
7.不得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
8.不得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员工外出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核、津贴补贴以及引进大学生安家费等费用;
9.不得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三公”经费;
10.不得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付职业技能竞赛领队及队员差旅费、工具包、运动服及运动鞋等费用。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得混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中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社〔2018〕120号)和《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7〕156号)执行;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按照《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