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兵人社发〔2020〕27号
发布时间:20年06月26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苗家尉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宋洁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要求,经兵团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师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5月至12月,对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2020 年全区城市低保人均月500元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各师市2020年联动机制的补贴标准为基础提高1倍。

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一)参保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比对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单位停保减员失业原因等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要求参保失业人员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未就业证明等材料,不得以超过9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员申报时,要认真填报失业原因,用人单位在停保时填报的失业原因是经办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依据。()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争取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切实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七、关于扩大稳岗返还享受范围。企业及其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按中小微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八、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师市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各项政策有序实施。要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全国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参保信息联网核查工作,严防重复领取、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九、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师市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师市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