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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6月13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苗家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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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4日

 

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在兵团辖区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兵团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市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科室,或者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依法向其所在地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应向其所在地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章程及制度;

(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使用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申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材料;

(六)服务场所照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及时限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受理。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审核。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办理;

(四)决定。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批准后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师市门户网站等发布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模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提供,由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 兵团实行统一格式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编码。师市代码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对部分师市已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编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及时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

第三章 行政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首次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人力资源服务,应向其所在地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七条 兵团统一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回执样式,由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发放。

第十八条 兵团统一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回执编码格式。师市代码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分配。

第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所属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书面报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作出行政许可或实行备案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机构年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22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财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年报资料:

(一)年报统计表(机构综合情况及年度业务情况等);

(二)年报公示表(含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及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等综合信息);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在每年310日前在本师市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报公示信息。

(一)固定公开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或延续、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选择性公开内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多途径办理行政许可及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已在窗口办理的,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填网上流程。

第二十七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及备案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科学细化量化各环节工作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二十八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及备案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提供申请表格免费下载服务,为办理行政许可及备案业务提供清晰指引。

第二十九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行政许可和备案材料及时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账,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互通共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内容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适用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115日起施行。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与备案编码规则

2.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5.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表

6.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回执(样本)

7.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报告(样本)

8.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回执(样本)

9.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的报告(样本)

10.关于终止经营活动的报告(样本)

1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终止经营活动

报告回执(样本)

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表

                                       附件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