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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 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9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 编辑: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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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

各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

                       2017102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进一步规范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以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员工业绩考核等紧密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兵团、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兵团和师职业技能竞赛的指导、组织和管理工作,奖励竞赛优秀选手。兵团、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竞赛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时,应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研究决定竞赛重大事项,监督检查赛事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秘书组和竞赛工作组等相关机构。

秘书组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可下设若干小组,主要负责竞赛具体组织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订,竞赛活动的宣传,竞赛奖品、物品设计、制作和管理,竞赛经费筹措、使用和管理及竞赛总结、统计分析等工作。

竞赛工作组负责竞赛各项赛务工作,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的制订,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的编制,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竞赛命题,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含考试试件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竞赛各阶段的评判,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和复核工作,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分类 

第七条  确定竞赛职业应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或新兴职业。同一职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同一级别竞赛。

第八条  兵团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兵团级和师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兵团级竞赛分为一类和二类。

兵团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的跨行业、跨系统的综合类竞赛,可冠以“兵团”的名称,以高级技能标准命题,预赛参赛者不低于竞赛职业全部从业人员的70%,总决赛参赛者须经初赛、复赛选拔,每个职业不少于20人。

兵团级二类竞赛是指由兵团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本部门、本行业竞赛,可冠以“兵团”的名称,以高级技能标准命题,预赛参赛者不低于竞赛职业全部从业人员的70%,总决赛参赛者须经初赛、复赛选拔,每个职业不少于15人。

(二)师级竞赛分为一类和二类。

师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的跨行业、跨系统的综合类竞赛,可冠以××”的名称,以高级技能标准命题,预赛参赛者不低于竞赛职业全部从业人员的60%,总决赛参赛者须经初赛、复赛选拔,每个职业不少于10人。

师级二类竞赛是指由师所属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竞赛,可冠以××”的名称,以中级技能标准命题,预赛参赛者不低于竞赛职业全部从业人员的60%,总决赛参赛者须经初赛、复赛选拔,每个职业不少于10人。

鼓励各类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其中,兵团直属企业举办的竞赛可以高级或中级技能标准命题;各师属企业举办的竞赛可以中级技能标准命题,每个职业决赛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举办兵团级和师级一类竞赛,由主办单位在启动竞赛60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举办兵团级和师级二类竞赛,由主办单位在启动竞赛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适应竞赛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适应竞赛级别要求的裁判员、督导员队伍,能按要求完成赛务工作;

(四)有开展竞赛所需资金来源;

(五)具备竞赛所需设备、设施和器材;

(六)具备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的竞赛场所。

第十一条  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举办竞赛情况说明;

(二)竞赛实施方案。包括:竞赛名称、目的、规模、主办单位、职业、技能等级、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评判机构及成员名单、竞赛评分等技术规则和文件、场地和设备情况、奖励措施、经费来源和预算。竞赛职业属于高危职业的应附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备案材料无异议的,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备案登记。登记时应明确竞赛等级和类别、职业、命题标准及奖励政策等。其中,一类竞赛的最终认定应于全年竞赛工作结束后,由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根据竞赛活动实际组织实施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竞赛一经登记,竞赛的名称和职业原则上不得取消和变更,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取消和变更的,主办单位向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取消和变更通知,主办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竞赛:

(一)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实施方案、竞赛规则和竞赛职业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执裁,有失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参加国家级一类竞赛的选手,由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兵团、师一类竞赛获奖选手中选派或通过选拔赛方式产生;参加国家级二类竞赛的选手,由兵团或师相关部门、行业组织通过选拔赛方式产生。对参加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的选手组织集训。

第十六条  竞赛分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考试两部分,其中实际操作占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考试占30%。竞赛试题应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兵团分库中随机抽取,理论知识考试应尽量采取智能化方式。如遇试题内容与竞赛职业实际不符的情况,经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根据竞赛特点和实际需要,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七条  竞赛裁判员应具备与竞赛职业相应的裁判员资格。竞赛职业确无裁判员的,经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竞赛职业考评员或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八条  裁判员人数按照每个职业3人以上(含3人)确定,裁判员执裁实行轮换制,相同职业每次执裁轮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与参赛选手有利害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裁判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历届已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和获得“兵团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兵团任何级别竞赛。历届获得师“技术能手”称号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师级竞赛,但可代表师参加兵团和全国竞赛。

第二十条  竞赛场地应具备竞赛基本条件,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交通方便。竞赛使用场地、材料及设备根据职业要求和竞赛试题确定,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30日内,向兵团或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竞赛工作总结。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兵团级、师级竞赛的优秀选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兵团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符合“兵团屯垦戍边劳动奖章”、“兵团青年岗位能手”和“兵团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条件的,由兵团工会、团委、妇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兵团、师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的选手,按照国家公布许可的职业资格目录,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兵团级一类和二类竞赛第1名至第6名选手、各师一类竞赛第1名至第3名选手,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选手可颁发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选手颁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师级二类竞赛第1名至第3名选手,颁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选手颁发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类企业举办的竞赛,以高级技能标准命题的,第1名至第3名选手可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选手颁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中级技能标准命题的,第1名至第3名选手颁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选手颁发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兵团级一类、二类竞赛第7名至第10名选手、各师级一类竞赛第4名至第10名选手,允许申报高一级职业资格考核,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成绩均合格后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二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通过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和社会赞助等多种形式筹集竞赛经费,并可引入市场运作机制,保障竞赛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对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竞赛组织规范、成绩突出的赛事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兵团就业补助经费中列支。各师应将竞赛经费列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中,支持推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