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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兵党厅字〔2019〕44号
发布时间:19年04月18日 信息来源: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编辑: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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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兵团党委、兵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932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调整方案》(厅字〔20194号)和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调整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兵团行政工作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并组织落实新职工安置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连队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职工队伍管理;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兵团(回兵团)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兵团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兵团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兵团党委、兵团名义开展的兵团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

(十四)与兵团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兵团表彰奖励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查督办、安全、人事、老干部、财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表彰制度;承办以兵团党委、兵团名义开展的兵团级表彰奖励活动。

(二)政策法规研究处(信访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政策和工作制度;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三)规划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劳动保障监察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师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四)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就业创业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等工作;拟订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按规定权限承办调配人员事宜;负责人员招收安置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推动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落实,负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兵团(回兵团)工作或定居政策;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戒、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六)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监督执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工资分配管理;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跨地区、有影响力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统筹职工队伍管理,拟订职工队伍管理政策。

 (七)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和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认定和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协议服务管理单位准入标准,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51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93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