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连队职工社会 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8〕9号
发布时间:18年08月12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李建军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办公厅

     

     

 

新兵办发〔20189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连队职工社会

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23




                     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职工依法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兵团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兵团团场承包身份地并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连队职工。

第三条 连队职工应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费率按照所属统筹区规定费率执行。

第四条 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五条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主体,连队管理委员会配合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签订银行托收协议,做好基金征缴、稽核、报送职工增加、减少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兵团连队职工须于每年年底按规定申报次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依据上年度本人实际收入申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兵团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兵团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申报。

第七条 连队职工应当按月缴纳或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缴费年度内采取下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与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协议,从签订协议的银行卡中划扣。

(二)无法签订银行托收协议的,由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

第八条 连队职工的托收银行卡、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第九条 连队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拒不缴纳的按照《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期间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待补齐之后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 根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履行民兵义务的情况,按照多缴多补、补贴额与个人缴纳额及完成民兵维稳任务挂钩的办法,连队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团场连队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减负资金补助和国有农用地租赁收入缴费补助政策,直补到职工个人银行卡中,欠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连队职工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连队管理委员会提出缓缴申请,按照连队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公示,并由团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待遇可正常享受。到期后,应当补齐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连队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连队管理委员会和职工本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团场社会事务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连队管理委员会和连队职工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