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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18年05月15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社局 编辑: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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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人社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诊购药,根据《关于完善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6〕60号)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兵人社发〔2016〕123号)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兵地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7〕1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扩大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范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准入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准入范围

乌鲁木齐市城区范围内医药机构。

三、准入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价评审、校验合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并在统筹地区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两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医疗机构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审核、结算和智能监控工作开展。

1.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

2.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经社保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医疗保险系统网络联通。

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调整要求,及时改造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准确的医疗保险记账服务。

4.医疗机构须遵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自身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体系,要采取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维护措施,确实保障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医疗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6.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办机构智能监控的要求对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据进行筛查,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药品质量有保证,药房常备药品符合卫生和药监部门规定,实施药品网上采购,能确保供药安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医疗设备的采购和使用符合药监部门的规定。

(八)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除外情形: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零售药店申请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以下证件: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零售药店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二)在统筹地区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三)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营业人员。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供药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等)和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药店专职负责人;至少有1名取得药师或中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及专职的财务人员);营业人员须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营业人员的工作单位须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

(四)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提供优质服务;具有每天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兵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能严格执行国家、兵团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

(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除外情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四、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准入范围和准入条件的医药机构,可自愿向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包括: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需另附医院基本情况、申请定点理由等说明)、承诺书(附件2)。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军队、武警、兵团医疗机构须持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批准的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大型医疗设备清单电子版及纸质版(附件7);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医疗机构所处位置地理分布图。

4.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与申请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地点相一致;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版(附件4);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版(附件5);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版(附件6);医师信息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版(附件3)。

5.上一年度医疗收支情况;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均次门诊医疗费用、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医疗费和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可承担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

6.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级别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其中: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有分管领导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8.医疗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9.如是自治区本级或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当年度自治区本级或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10.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包括: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附件1,需另附药店基本情况、申请定点理由、医保服务能力等说明)、承诺书(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营业和仓储场所、资金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至少2年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房产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财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人员的《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版(附件4)。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统计表。

7.药品、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零售药店在售药品清单和统计表电子版及纸质版(附件3)。

9.零售药店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10.如是自治区本级或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当年度自治区本级或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11.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的电子表格见附件。

五、受理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至6月8日,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逾期不再受理。

六、受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2号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部301室。

医疗机构申请材料附件: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承诺书

3.医师信息登记表

4.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

5.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

6.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

7.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零售药店申请材料附件: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承诺书

3.零售药店在售药品清单和统计表

4.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


附件:定点申请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