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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兵人社发〔2018〕69号
发布时间:18年05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社局 编辑: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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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人社局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校)人事处,兵团机关各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逐步规范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

兵团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

二、培训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原则。

(三)实行聘任制,考聘分离,评聘分开。兵团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条件自主推荐,在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中自主聘任,可降级聘任或不聘任,聘任后享受相应待遇。

三、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技术工人被聘用并转正后,可申报初级工培训考核。

2.从事技术工作年限10年以上并被聘任初级工满5年且近2年考核称职,可申报中级工培训考核。

3.从事技术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被聘任中级工满5年且近2年考核称职,可申报高级工培训考核。

4.从事技术工作年限18年并连续聘任高级工满3年,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连续3年在本专业工作中没有出现任何操作责任事故且近3年考核称职以上的高级工,可申报技师培训考核。

获得师级以上技术创新、技术发明奖人员(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师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高级工可突破学历要求,申报技师培训考核。

5.专业工作年限21年被连续聘任技师满3年,具有技校以

上学历,连续3年在本专业工作中没有出现任何操作责任事故且近3年考核称职,可申报高级技师培训考核。

获得兵团级以上技术创新、技术发明奖人员(以个人奖励证

书为准),兵团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技师,参加兵团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奖人员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可突破学历要求,申报高级技师考核。

6.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兵团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到兵团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解聘后转聘到工勤技术岗位的人员且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可根据申报条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7.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需根据本通知“申报条件”规定的各等级专业工作年限、学历、考核结果等内容,经所在单位、工考办审核,符合定级条件的报送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复核,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下发批准文件。

8.已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但因改变职业(工种)参加培训考核的技术工人,不得直接申报上一等级的培训考核,须先进行同一等级的培训考核。

9.已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资格,但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原因造成岗位发生变动的技术工人,转岗前后从事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可直接申报晋

级培训考核,申报时需提供相应的转岗证明材料。

10.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不能申报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待处分满一年或审查结束后,经单位批准,可申报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四、培训考核

(一)资格审查

各师市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工人,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申报等级分别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审批表》(附件1、2),按隶属关系报所属师市工考办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各师市工考办将个人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名册报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册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凡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工人,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申报等级分别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审批表》(附件1、2),所在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将个人相关申报资料、申报人员花名册报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册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二)组织培训

1.培训机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由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兵团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各培训考核站具体承办。凡不参加、不能全勤参加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不得申报考核。

2.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站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或行业规范的培训要求组织开展培训,要保证职业道德培训的时间和内容。

3.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的职业(工种)与等级应按《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职业(工种)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名称对应表》(附件3)进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的职业(工种)与等级应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名称和职业(工种)等级予以规范。

(三)培训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培训实行脱产、函授与集中面授相结合方式进行。

1.全脱产培训方式。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教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时、实际操作课时达到4:6的比例,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8个课时。

2.函授与集中面授相结合方式。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学员自学时间为45天-60天,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10天。集中面授期间,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时、实际操作课时达到3:7的比例,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8个课时。

(四)考核及综合评审

1.考核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由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负责,并制定

具体办法。

2.考核内容。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包含职业道德考试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个部分。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包含职业道德考试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部分。

3.经考核及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由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审核后,报备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年度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培

训考核。

五、文件公布

经培训考核成绩合格人员,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六、机构管理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站的管理,参照现行兵团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七、信息化管理

建立兵团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信息数据库,通过新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jbt.lss.gov.cn和新疆兵团职业资格工作网网站(http://www.xjbt.osta.org.cn)公示合格人员名单,以便监督查询。

八、收费标准

各培训考核站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

术工人技能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646号)和新发改收费〔2007〕21号文件的收费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培训考核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兵机工委〔1995〕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正常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兵机工考办发〔1998〕4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在本意见培训考核范围内。

各单位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

李敏  靖安岩  联系电话:0991-2896623  2896923(传真)

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联系人:

徐海英    联系电话:0991-2375969   2375960(传真)

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联系人:

韩壮丽    联系电话:0991-2896463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审批表(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审批表

(技师、高级技师)》

3.《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职业(工种)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名称对应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