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评估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93号)以及《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69号)要求,兵团决定于2017年9月启动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估目的和原则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评估旨在通过对兵团各师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较为科学、系统的评价,进一步总结各师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为下一步全民参保计划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评估工作要坚持“全面系统、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 评估时间
各师评估工作从2017年9月1日开始,9月25日结束,为期25天。
三、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评估工作,成立兵团“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评估” 领导小组:
组 长:曾 林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成 员:陈建军 兵团人社局办公室(机关党委)主任
任星红 兵团人社局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
劳动监察处、信访处)处长
车 强 兵团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职业能力建
设处、职工队伍管理处、农民工工作
处)处长
魏学强 兵团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
理处)处长
王 霞 兵团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
处长
羊 军 兵团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
保险处)处长
解惠安 兵团人社局基金监督处处长
杨忠强 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张晓光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王兆龙 兵团人社局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实施兵团全民参保登记评估工作,办公室在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张晓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文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 评估方法与步骤
评估工作采取分级组织、自评和上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兵团级组织对各师的评估工作,师级组织对各团场的评估工作。自评和上级评估同步开展。
(一) 各师自评
1.收集材料、复核数据。各师要收集、整理、汇总本师评估资料,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复核。
2.填写评估表。各师要按照“评估办法”(见附件),认真填写评估表和数据表。
3.撰写自评报告。各师要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与不足、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意见建议。
(二)兵团评估
1.开展实地评估。在评估时间内,兵团将组成评估小组,并以抽查的方式对各师进行实地评估。
2.组织非实地评估。没有实地评估的师,将以各师自评、双月调度和实地督导情况作为评估依据。
五、 评估结果处理
本次评估将以上级评估为主,本级自评为辅的方式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兵团将对各师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六、 组织保障
各师要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早进行本师评估工作的动员部署。评估工作开展期间,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赴相关团场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对一些团场提交的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要进行必要的抽查,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各师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实施,要将本次评估工作作为检验工作成效、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的重要契机,发挥评估对全民参保计划实施的促进作用。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评估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七、 自评报告提交时间
各师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自评报告、评估表及数据表提交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子版发指定邮箱。
联系人:郭宝庆
联系电话:0991-2645896
传真号码:0991-7798150
电子邮箱:bttj@163.com
附件:兵团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兵团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效果
评估办法
根据《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69号)要求,2017年底将基本完成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目标任务。为科学、系统地评价兵团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及其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为下一步全民参保计划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指标及评估内容
本评估办法采用分层结构进行设计,共设有三级评估指标(具体指标见附件)。评估内容主要根据工作实际,从组织保障、工作推动、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展开,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机制建立、经费投入、宣传工作、实地调查、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比对、实施效果。
二、评估方法
本办法针对师级经办机构实施。由师级经办机构结合本师情况,通过自评方式进行。
本评估办法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类指标。对于定性指标,需要各师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档案作为判断依据;对于定量指标,如果能从全民参保登记系统中提取的,可直接从系统中提取;如果不能从系统中直接提取,须准备相关台账和报表资料。
为便于掌握各师工作及数据的真实情况,本评估办法还需各师填写“全民参保登记实施情况数据表”,提供与本师全民参保登记相关的具体数据。
三、评分计算
本评估办法对每项指标都设置了评估等级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在计算分值时,各师首先根据本师工作情况确定每项指标的实际值,然后对应评估等级和评分标准得出该指标的分数,最后汇总得出所有指标的总得分。
附件:1.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评估表
2.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数据表
3.指标解释
附件1 | |||||||||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评估表 | |||||||||
指标 | 评估等级 | 评分标准 | 实际 | 得分 | 备注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值 | |||
总分 | |||||||||
一、组织保障情况(28分) | |||||||||
(一)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6分) | |||||||||
1.建立师级领导小组 (6分) | 是 | 否 | 6 | 0 | 以师或师人社局牵头建立的领导小组,均属于师级。 | ||||
2.建立工作制度(5分) | 是 | 否 | 5 | 0 | 工作制度: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队伍、明确经办规程和建立督导制度,要求有正式文件作为依据。 | ||||
3.纳入师工作考核(5分) | 是 | 否 | 5 | 0 | 本项也可以表述为“纳入师工作目标”、“纳入师工作计划”等,但应有正式文书作为依据。 | ||||
(二)经费投入情况(4分) | |||||||||
4.投入工作经费(4分) | 是 | 否 | 4 | 0 | |||||
(三)宣传工作情况(8分) | |||||||||
5.制定全师宣传计划或方案(2分) | 是 | 否 | 2 | 0 | |||||
6.制作宣传片或公益广告(3分) | 是 | 否 | 3 | 0 | |||||
7.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杂志、报纸宣传全民参保登记(3分) | 是 | 否 | 3 | 0 | |||||
二、工作推动情况(22分) | |||||||||
8.开展师级培训(5分) | 是 | 否 | 5 | 0 | |||||
9.开展团场级培训(5分) | 是 | 否 | 5 | 0 | |||||
10.入户调查信息入库率(12分) | [90%,1] | [60%,90%) | [0,60%) | 12 | 6 | 0 | 入户调查信息入库率=入户调查后的已入库信息人数/应入户调查人数 | ||
三、实施效果情况(50分) | |||||||||
11.已核实的应保未保人数占比(6分) | [90%,1] | [60%,90%) | [0,60%) | 6 | 4 | 0 | 已核实的应保未保人数占比=已核实的应保未保人数/应入户调查人数 | ||
12.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3分) | 1 | [60%,1) | [0,60%) | 3 | 2 | 0 | 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已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应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 | ||
13.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3分) | 1 | [60%,1) | [0,60%) | 3 | 2 | 0 | 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已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应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 | ||
14.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3分) | 1 | [60%,1) | [0,60%) | 3 | 2 | 0 | 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已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应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 | ||
15.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4分) | 1 | [60%,1) | [0,60%) | 4 | 3 | 0 | 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已核实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 | ||
16.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3分) | 1 | [60%,1) | [0,60%) | 3 | 2 | 0 | 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已核实的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 | ||
17.已处理的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4分) | 1 | [60%,1) | [0,60%) | 4 | 3 | 0 | 已处理的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已处理的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已核实的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 | ||
18.已处理的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3分) | 1 | [60%,1) | [0,60%) | 3 | 2 | 0 | 已处理的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已处理的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已核实的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 | ||
19.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3分) | [90%,1] | [60%,90%) | [0,60%) | 3 | 2 | 0 | 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已核实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 | ||
20.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3分) | [90%,1] | [60%,90%) | [0,60%) | 3 | 2 | 0 | 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已核实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 | ||
21.已处理的跨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3分) | [90%,1] | [60%,90%) | [0,60%) | 2 | 1 | 0 | 已处理的跨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已处理的跨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已核实的跨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 | ||
22.完成未参保原因分析报告(5分) | 是 | 否 | 5 | 0 | |||||
23.促进参保扩面的比例(6分) | [50%,1] | [10%,50%) | [0,10%) | 6 | 4 | 0 | 促进参保扩面的比例=入户调查后的新参保人数/应入户调查人数 | ||
24.向其他部门提供相关数据(3分) | 是 | 否 | 2 | 0 | 其他部门:既包括就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等人社其他部门,也包括公安、民政等政府其他部门。 |
附件2 | ||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数据表 | ||
指标项 | 数据项 | 数值 |
1.投入工作经费 | 2017年度投入经费(万元) | |
累积投入经费(万元) | ||
2.制作宣传片或公益广告 | 制作宣传品或公益广告的个数(个) | |
3.开展师级培训 | 师级培训的场次(次) | |
培训人次(人次) | ||
4.开展团级培训 | 团级培训的场次(次) | |
培训人次(人次) | ||
5.入户调查信息入库率 | 入户调查后的已入库信息人次(人次) | |
6.已核实的应保未保人数占比 | 应保未保人数(人) | |
——未参保人数(人) | ||
——疑似未参保人数(人) | ||
应入户调查人数(人) | ||
7.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 | 已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人次) | |
应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人次) | ||
8.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 | 已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人次) | |
应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人次) | ||
9.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 | 已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人次) | |
应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人次) | ||
10.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 | 已核实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人次) | |
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人次) | ||
11.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 | 已核实的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人次) | |
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人次) | ||
12.跨制度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数 | 户籍人口兵团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人) | |
户籍人口跨省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人) | ||
13.已处理的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 | 已核实的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人次) | |
已处理的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人次) | ||
14.已处理的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 | 已核实的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人次) | |
已处理的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人次) | ||
15.跨制度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数 | 户籍人口兵团内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人) | |
户籍人口跨省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人) | ||
16.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 | 已核实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人次) | |
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人次) | ||
17.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 | 已核实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人次) | |
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人次) | ||
18.已处理的跨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 | 已核实的跨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人次) | |
已处理的跨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人次) | ||
19.完成未参保原因分析 | 各种原因未参保的人数(人) | |
——个人未参保(人) | ||
——单位未予参保(人) | ||
——参军(人) | ||
——出国(人) | ||
——判刑(人) | ||
——中断(人) | ||
——不需参加该险种(人) | ||
——其他(人) | ||
20.促进参保扩面的比例 | 新参保人数(人) |
附件3
指标解释
1.已核实的应保未保人数占比:指报告期末已核实的应保未保人数占应入户调查人数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报告期末指本地区评估截止时间。下同。
(1)已核实的应保未保人数:指经过信息整理、比对和入户调查能够掌握其确切信息的应保未保人口数。包括:未参保人数、疑似未参保人数。其中:未参保人数指具备参保资格但一项社保都没有参加的人口数;疑似未参保人数指社保部门通过兵团内外信息比对、入户调查,也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人口数,即“人户分离人口数”或“失联人口数”。
(2)应入户调查人数:指经过信息整理、比对后获得的需要入户调查的人口数,包括:应保未保人口数、信息不准确人口数。
(3)本指标以户籍人数作为统计口径。
2. 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指报告期末已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占应修正的基础信息人次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
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指报告期末已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占应补充的基础信息人次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
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占比:指报告期末已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占应更新的基础信息人次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
(1)修正信息:指需修正的参保人的基础信息,比如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信息。
(2)补充信息:指需补充的参保人不全的信息,比如工作单位等信息。
(3)更新信息:指需更新的参保人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4)若对同一个参保人同时进行信息修正、补充或更新的,统计为一次。
3.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指报告期末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已核实的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
(1)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指同一人在兵团内存在多条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记录的情况。
(2)处理:指在全民参保登记基础库中将多条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记录合并为一条。举例:甲参加兵团3个师的职工养老保险,则对于甲而言,“职工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记为2次,将3条重复参保信息在全民参保登记基础库中合并为1条后,则“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次”记为2次。为避免重复计算,该数据统一计入最后接收该参保人信息的师。
(3)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已处理的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已处理的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次占比同此理解和处理。
4.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指报告期末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已核实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
(1)重复领取:限定在兵团范围内。
(2)处理:指对重复领取人员停发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举例:甲同时在兵团2个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则对于甲而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记为1次,停发1个师待遇后,则“已处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记为1次。为避免重复计算,该数据统一计入保留发放待遇的师。
(3)已处理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已处理的跨制度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次占比同此理解和处理。
5.新参保人数:指通过入户调查登记,新增加的参保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