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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17年06月09日 信息来源: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人社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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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红琴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6〕48号)和《兵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兵人社发〔2016〕40号)精神和要求,从根本上破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讨薪问题,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十二师人社局牵头,会同师建设局、师交通局、师水利局,于5月22日印发了《十二师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适用于十二师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主要包括编制农民工基本信息名册、建立每日用工考勤记录、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等内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工程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该工程项目所需人工费用单独存入本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十二师近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易发、多发的领域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施工班组承包人,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并上报主管部门,使其在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