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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面启动实施

发布时间:17年02月15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社局 编辑: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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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久洋

2017年2月13日,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签约仪式在乌鲁木齐举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曾林代表兵团人社局参加签约仪式并致辞,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别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协议,这标志着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面启动实施。

根据《兵团关于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141)规定,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给予补偿,保障范围包括兵团范围内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初期,筹资水平按1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被保险人个人不缴费,保险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兵团各级财务纳入年度预算解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起保期为2016年10月26日。在实施初期年度赔付标准如下:1.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2.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3.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商业保险公司在兵师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接受相关业务咨询和理赔受理,各团场利用商业保险共保网点经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可到就近的首席承保公司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理赔事宜。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手续完备的索赔申请后及时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完毕或完成赔付手续。

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治区和兵团党委实施社保惠民工程、促进新疆和兵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对逐步建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曾林在签约仪式上强调,兵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沟通协作,重合同、守信用,按照有关约定,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事,让兵团各族职工群众及早受益,切身感受到自治区和兵团党委的关怀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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