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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17年02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编辑:btrsj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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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宫秀亮 杨乐

2017年2月13日下午,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签约仪式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举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曾林参加签约仪式并讲话。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张晓光分别与六家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协议。这标志着兵团正式启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为保障兵团各族职工群众发生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兵团按照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设立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将覆盖兵团范围内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以及援疆工作人员。

按照兵团要求,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与自治区保持一致,起保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委托中国人寿、中华联合、中国人保、平安养老、平安财产、泰康人寿六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管理,其中,中国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为首席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初期,筹资水平按1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个人不需要缴费,保险费由兵团各级财务安排。保险期为一年。当被保险人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意外身故、残疾、门诊和住院医疗的,按以下标准赔付:

(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

(二)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

(三)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以及美容整形、身体缺陷矫正、酒驾、吸毒等情况造成的伤害不在赔付范围内。

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商业保险公司将在兵团、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在团场利用商业保险共保网点经办),接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咨询和理赔受理。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到就近的首席保险公司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属于新疆户籍的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非新疆户籍的提供参加兵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和身份证、援疆工作人员由当地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和身份证即可办理。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手续完备的索赔申请后及时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完毕或完成赔付手续。

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经营水平及服务质量,为兵团的职工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职工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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