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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17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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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霞

2017年1月12日,经兵团同意,兵团办公厅印发了《兵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17〕3号),明确了职业年金的实施范围、基金征缴和待遇发放等相关政策内容。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按照《兵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是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兵团出台的又一重要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体系,为深入推进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兵团人社局医疗保险处 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