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人社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 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主体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自有场地300平方以上。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自有教学场地300平方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8、招收住宿学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9、拟申请举办冠“兵团”字样的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年以上;办学成绩突出、管理规范,近3年内未出现办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或年检合格)。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日 |
承诺期限 | 20日 |
办理地点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
办理流程 | 见《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
联系电话 | 0991-2896923 |
鉴督电话 | 0991-2896623 |
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