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兵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兵人社发〔2016〕142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兵团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要求,现就做好兵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和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兵团各师(市)、团场和兵直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兵团和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上岗和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申请报告(附件1);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2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及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年检所提供的复印材料需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印章。
(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材料:主要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申请报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人员名册。
五、年检程序
(一)年检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收齐年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手续。通过年检的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记录存档。
六、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年检申报材料不齐全;
2.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3.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4. 取得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6.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认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申请年检,再次年检不合格的依法注销服务许可证。
(二)年检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整改。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检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四)逾期不申请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继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其原服务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到应检必检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是规范和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方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按照检批和管理权限,逐一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二)明确职责,主动做好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本地市场监管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市场监管职能和年检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年检中,各部门要主动服务,尤其是对各类团场及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要积极督促其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填写方式请参照《关于加强兵团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16〕139号)。
(三)规范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逐步发展壮大
各级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各级官网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布年检结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扶持和培育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各类民间资本和力量参与人力资源经营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师(市)还可探索建立政府出资支持经营性服务机构发展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民营机构工作积极性高、信息量大、促进就业效果好和后期投入较少等优势,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培育市场和市场监管上,实现市场调节促进就业和更多人通过市场就业目标。
各级年检工作完成后,及时填报《兵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各级年检结果将统一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联系人:牛继承 电话:0991-2890466
电子邮箱:2890466@ xjbt.gov.cn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申请报告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