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人社发〔2014〕85号
关于做好兵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师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兵团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要求,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兵发〔2014〕29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78号)精神,兵团决定从2014年起,对所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籍地在兵团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升学、出国、参军的除外。
二、补贴标准
今年一次性求职补贴按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主要用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相关费用补贴。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师(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并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2014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5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每年毕业年度12月30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生源户籍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
(二)初审。每年毕业年度1月底前,由各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初审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统一汇总,报送学校所在师(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审核。每年毕业年度2月底前,学校所在师(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高校报送的申请补贴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求职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本级财务(政)部门。
(四)发放。每年毕业年度3月底前,财务(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各师(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运用大中专毕业生实名制就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兵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切身利益,学校、社会、学生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发放工作,明确责任,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扎实做好发放工作。
(二)广泛宣传,及时公示。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高校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等方式,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关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宣传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发放目的和意义,增加政策透明度,吸引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高校毕业生都积极申领求职补贴,让其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严格审核,强化纪律。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把好审核关。高校所在师(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高校毕业生和全社会的监督。加强对求职补贴发放的审计。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教育局 兵团财务局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