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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112号)

发布时间:16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btrsj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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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霞

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各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2016年7月1日,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各师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退休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66号)规定,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缴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这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必须在2016年11月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根据《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65号)规定,应重新核定以上人员2014年10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并按重新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这期间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实行多退少补。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6年10月20日

抄送: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