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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兵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11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赵久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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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久洋


兵人社发〔2016〕115

关于完善兵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兵地融合发展,确保兵地医疗保险政策保持基本一致,根据《关于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13号)有关规定,经兵团同意,现就完善兵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计算最低缴费年限。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统筹区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二、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享受统筹区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