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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66号)

发布时间:16年09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社局 编辑: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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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兵团人社局养老处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经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团场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团场机关工作人员,应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团场机关工作人员,应自登记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团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按其缴费基数10%的标准给予的工资性补贴不再执行。

已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团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团场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团场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改革前自正式纳编之日以后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按照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三、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新兵发〔2015〕65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转入后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以前按国家和兵团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按照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四、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05〕17号)下发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新录人员以及经兵团、师(市)组织人事部门从团场、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新兵发〔2015〕65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转入后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前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按照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五、改革后,符合参加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2014年10月1日至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在兵团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由启动实施时的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

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七、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批准的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八、改革后,中人老办法退休(退职)待遇计算公式如下:

(一)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

中人老办法待遇=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85%+保留地区补贴×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退休地方津贴补贴标准)+按新兵办发〔2015〕48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

中人老办法待遇=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技术等级对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85%+保留地区补贴×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退休地方津贴补贴标准)+按新兵办发〔2015〕48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普通工人、技术工人退职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

中人老办法退职待遇=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人员退职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对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60%+保留地区补贴×工作人员退职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地方津贴补贴标准×50%)+按新兵办发〔2015〕48号文件增加的退职生活费标准。

(四)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按上述公式计算中人老办法待遇后,如遇兵团调整退休人员待遇,在按上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按国家每年公布的参考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Gn-1)计算确定中人老办法待遇。

九、为确保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的规定,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中人”,按新办法计发的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按改革前老办法老标准(含按改革后历年调待办法增资部分,下同)计发的待遇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按改革前的老办法老标准计发的待遇,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和改革后退休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改革第一年,期间退休的中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按4132元计算。

十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在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按《转发〈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兵人发〔2008〕110号)的有关规定选取视同缴费指数,并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

十三、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6年12月31日前离队并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要及时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军队发给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交给安置单位,安置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按规定为其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离队的退役军人,按照《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的规定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事宜。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6年6月29日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