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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64号)

发布时间:16年09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人社局 编辑: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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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兵团人社局养老处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财政)局: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已经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6年6月29日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及《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新兵发〔2015〕65号文件规定参加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在国家没有出台病残津贴政策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暂按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计发办法

(一)“新人”计发办法

新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下同)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新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n-2/Cn-3+……+X参保当年/ C参保上一年)/ N实缴

XnXn-1Xn-2……X参保当年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退休上一年至参保当年(最早为2014年10月)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n-3……C参保上一年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退休上二年至参保上一年(最早为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件)

3.职业年金待遇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选择按照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的计算公式为:

职业年金=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件)。

(二)“中人”计发办法

中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中人改革前符合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经批准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兵团对中人统一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内退休,按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的待遇低于老办法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另行发布)。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 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退休上一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退休上二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件)。

(4)职业年金=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件,此算法只在比较新老办法计发待遇时使用,在具体领取待遇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2.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 × M + B + C)× 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其中,2014年10月1日以后工作人员在各师之间调动的,按本人2014年9月所任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所在师退休补贴标准核定);

C: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按照新兵办发〔2015〕48号文件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 =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三)“老人”待遇标准

老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兵团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